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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定瓶装液化气提价须报物价部门批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7日 19:04 新华网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11月17日电(记者杜健)为抑制液化气价格过快上涨,保证群众正常生活,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日前下发特急通知,规定从即日起至2008年春节期间,广西液化气经营企业如需提高瓶装液化气销售价格,必须先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提价。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11月1日零时起 全国汽油、柴油的出厂和零售价格上调后,广西各地的瓶装液化气价格开始上扬。南宁市瓶装液化气价格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由105元涨至125元。广西其他城市的液化气价也创新高,梧州市涨至127元,北海市、崇左市和百色市为125元,贵港市、防城港市为123元。目前,广西各地的瓶装液化气价格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20%-30%。 针对瓶装液化气价格上涨过快的情况,自治区物价局决定改进液化气价格的监管方式,从即日起至2008年春节期间,各地对瓶装液化气价格的监管,由现行的调价备案方式改为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的间隔时间由过去的1个月改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为了解液化气经营成本,自治区物价局要求各市对当地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的成本费用展开调查。同时,要求各地对液化气价格进行全程跟踪监测,每周一报。监测内容包括当地主要供应商液化气进货价格、运杂费、存货量、销售量、进销差率、瓶装气零售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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