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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国有资产或成立法重点 国资法是否搁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7日 02:40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郑 盎 北京报道

  “今年出来显然已经不可能了。”知情人士透露,《国资法》是否能在明年登台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十多年过去了,期待中的《国资法》至今仍未有“结果”。

  人大财经委的一位人士拒绝向记者透露《国资法》的最新进展,但他表示,“不久就会有统一公布的消息”。

  《国资法》一拖再拖,各种消息常伴左右,今说“明年一定出台”,明说“年底就能露面”,希望屡屡不能兑现之后,一些人甚至质疑:“《国资法》是否就此搁浅?”不过,参与《国资法》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对此仍信心满满,他说:“可以从做‘小国资法’做起,一步步来,在实践中逐渐完善。”

  “从小法做起”

  所谓的“小国资法”,李曙光解释道:“这是一部主要针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关于《国资法》,学界此前曾有“大,中,小”三种定义。“大”国资法提倡者认为,应该将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与资源性国有资产、国防资产都包括在内;提倡“中”国资法的认为,立法主体应该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行政性国有资产;而“小”国资法则认为,立法应该着重于经营性国有资本。

  李曙光表示,如果要搞一个涉及到所有国有资产的法律那是非常困难的,目前的条件还达不到。并购专家、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金泉表示,国有资产这些年来,形态、控制方式等都发生新的变化,这么多的资产形态如何进行科学划分归口管理,现在仍没有一个非常准确的定位和说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刘纪鹏此前对媒体表示,每类资产的管理目标都不一样,经营性资产是要保证其在关键领域的控制力以及保值增值,而行政事业性与资源性资产的管理目标,则是要保护其有效合理的使用“况且行政事业与资源性资产其实已经有《行政法》、《土地法》、《矿山资源法》等法律可以保护,也有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在管理,所以新《国资法》不用涉及那些方面,否则就将牵扯这些相关法也要修改,以及与这些相关部门的冲突”。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原所长、国资专家张卓元同样向记者表示,《国资法》搞了这么久,可能出台的是比较小范围的,针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这一部分资产,随后逐步完善。

  他认为,目前最合理的方式是分步走。先搞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立法,其次再考虑搞行政事业性这块国有资产法、矿产资源等,第三考虑特许权、准物权、债权等,最终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

  对于“小国资法”,肖金泉也有不同看法,他认为,目前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处分、考核都已经有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不一定非要出台一个“小国资法”。他表示,《国资法》的出台,应该是随着改革进一步的发展,等待时机成熟。

  受限国资委定位

  目前,国资委的工作依据是2003年5月27日公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表示,《条例》具有“起步性”和“过渡性”的特征,对很多一时难以明确的问题都只是“粗线条的勾画”,国资监管的基本大法还将是酝酿已久的《国资法》。

  一位接近国资委的人士对记者表示,长期以来,国资委都希望借“国资法”帮其“正名”。但实际上,深入研究和探讨之后,实际上已经牵涉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这更增加了各方面的博弈,以至于“国资法”反反复复,长期不能面世。其中一个主要方面,就是国资委的定位。

  一直以来,对国资委的定位,学界争论颇多。

  天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祝波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资委一方面亲力亲为地确保所辖155家央企的资产增值,又不断发文规范和指引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行为,还要考虑全国国有经济布局的结构性调整,始终承担着政府与老板的双重角色。他认为,正因为国资委的行事没有明确指引、定位不明,“行走在钢丝上,这更让国企改革成为了一出没有主题的连续剧”。

  国资委的定位问题,也同样制约了《国资法》的进程。知情人士透露:“长久以来,国有资产法到底是个企业法?还是行政法?还是企业加行政管理法?定位始终确定不下来。”

  刘纪鹏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现实选择是在统一国务院只能有一个国资委的认识基础上,把国资委的定位从履行出资人职能转变到履行管理出资人的职能上,即跳出155家企业的局限,应界定为中央拥有的全部国有资本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

  知情人士透露,加快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际也是出于上述考虑。“企业当好前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当好守门员,国资委当好裁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教授乔新生认为,行政机构改革是完善国有资产法的坚定的基础;改变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率的重要保障,减少代理层次是提高国有企业效率必不可少的条件——《国资法》必须达到上述三个目的,否则,就很可能沦为一个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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