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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呼之欲出 能源部或应运而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 15:42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记者 宏宸 导读 在当前国际油价价格居高不下,已经逼近每桶100美元的重要关口,中国《能源法》何时出台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国务院参事、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理事长石定寰在本月于上海举行的“2007工业及建筑节能国际论坛”间隙透露,高油价将使得《能源法》的制订和出台时间加快。 记者了解到,目前由中央15委部局联手,发改委主任、国家能源办主任马凯亲自担纲起草组长的《能源法》制定工作已经拉开序幕。那么,能源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给我们留下了一种期待。 油荒促能源法尽快出台 近年来,中国的能源态势日益紧张。电力供应从2002年下半年以来,已连续40个月快速增长;今年我国石油进口将突破1.3亿吨;7月份开始的广东油荒竟在短短时间内席卷江苏、陕西、黑龙江等多个省份。 中国欧盟商会能源与市政基础产业政策工作组主席陈新华在对中国的能源政策进行建议时表示,中国政府应颁布一个基于“十一五”规划、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2020年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的“能源政策白皮书”;同时要修订过时的《煤炭法》、《电力法》及《节能法》,并颁布两部相互独立的《石油法》和《天然气法》。据介绍,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电力法》、《煤炭法》和《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法》,于今年年初通过的我国首部《可再生能源法》也将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然而,迄今为止,我国却没有独立的《石油法》和《天然气法》,更没有一部能为能源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能源法》。 应成为纲领性和政策性的法律 国务院参事、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理事长石定寰表示,《能源法》是一个系统的法规,对能源的开发、利用、节约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因此也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在《能源法》出台后,国家还要制订《石油液化气法》,同时还可能对《煤炭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四部下位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专家指出,《能源法》与《电力法》、《煤炭法》有所不同,它不是一部具体化的局限于行业的法律;与《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也有区别,不是立足解决每一个层面的问题而制定的专项法律;与长达1000多页的《美国能源法案—————2005》也不相同,不是一部统筹性法律。中国的立法框架决定了《能源法》应该是一部纲领性和政策性的法律,是为国家能源的总体发展建立方向座标,对相关立法进行方针指导,而不可能仅仅是一部局限性的专业法律。 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出台 记者了解到,按照《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规定,“十一五”期间,将修订《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制定《能源法》、《石油天然气法》和《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等法规,尽快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能源法律体系存在的结构性缺陷、内容性缺陷、配套性缺陷和协调性缺陷等4个主要问题。2006年10月,带有政府背景的《中国能源法律体系框架的研究》一书出版。书中提出,应逐步建立起一个以能源基本法为统领,以煤炭法、电力法、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能源公用事业法为主干,以国务院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能源行政规章相配套的,有中国特色的能源法律体系。 《能源法》定位为基本法 国家发改委主任、国家能源办主任马凯在某次会议上曾表示,中国目前缺少一部能够“全面体现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总体调整能源关系的基础性法律”,《能源法》立法将借鉴国际经验,通过法制手段规范能源管理,应对能源危机和促进能源与经济协调发展。专家指出,马凯的发言实际上涉及了《能源法》立法的总体思路和理念。 据《能源法》起草专家组副组长、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会长叶荣泗介绍,《能源法》旨在通过法律化的制度规定来“保障能源安全、提高能源效率、强化能源环保”。 叶荣泗表示,要定位为能源领域的基本法和各能源单行法的上位法,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必须通过最高立法机关,也就是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在调整范围上,将包括所有能源种类,包括能源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运输、贸易、利用与节约、对外合作等诸多环节,以及能源领域的改革等。重点突出对能源单行法的指导性和对一些能源领域重点问题的制度设计。 为强化法律的可操作性,《能源法》将力求“粗细得当”,涉及目标时尽可能具体量化,涉及制定条例、办法时要规定时限,涉及执法时要明确主体,并增加程序性规定。 能源部最快明年3月成立 《能源法》制定过程中的一个焦点是能源管理体制。目前我国的能源主管机构非常分散,除了国家发改委下属的能源局以外,还有国家电监委、国家煤炭安监总局等,以及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等。从行政级别上讲,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属于正司级,而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公司等巨头则是正部级或副部级,这也让能源局的监管陷入尴尬的境地,成立更高级别的能源主管机构势在必行。因此,一段时间以来,成立“能源部”的呼声高起。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委员王维城第3次向全国两会提交了关于组建能源部的建议。他提议,组建能源部后,可以考虑下设节约能源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专门机构。 国际上,能源管理主体的设置一般有几种模式,有统一、专门的能源主管部门,有综合性产业(包括能源)主管部门,还有跨部门的能源协调机构和分散管理模式,政监关系上则有完全分离、适度分离和政监合一等方式。 《能源法》起草专家组成员肖国兴教授认为,《能源法》在能源管理主体制度上必须做出安排,构建统一的能源管理部门和制度。在主体上,应包括协调、主管、协管和监管主体,管理上包括投资、产业政策、财税、储备与应急、标准、统计、审计等制度,从而在根本上改变目前的管理和监管现状。他把这看作是“能源法律制度创新的根本性标志”。 一位参与《能源法》讨论及制订的权威人士向记者透露,在本次《能源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再次明确能源的管理主体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这表明成立能源部已经成为各界共识。而在设立能源部之外,国家还将成立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对电力、燃气管网等自然垄断领域的公平开放、普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实行专业性监管。“能源部最快将会在明年3月份成立。”上述消息人士透露,“不过时间已经比较紧了。据悉,国务院目前尚未召集各能源主管部门协商,未来的能源部必然是各方拼组而成,协调部门利益成为成立能源部最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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