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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指时间表初定后天公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3日 07:46 每日经济新闻
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取消原“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修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显然,监管层为将来可能出现的由股指期货引发的现货、期货市场操纵行为带上了镣铐。”广发期货总经理肖成博士认为,股指期货年内推出几近必然,如何防范可能出现的股指期货操纵行为非常重要。 11月5日,中金所通过其官方网站宣布,正在加速会员审批进程。 在中国期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常清看来,足够多的会员单位正是股指期货正常上市的基础保障。“从交易所的准备情况看,年内上市已经没有悬疑。”常清说。 “本次最高法院对刑法的修订,使股指期货操纵者的违法成本充分放大,以后要想操纵股指期货,将是一件要‘掉脑袋’的事情。”一位曾在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大赛中多次尝试操纵市场价格的某私募基金人士说,据他所知,目前在仿真交易中试探市场操纵的并非他一人,有些团队通过仿真交易试探性操纵,正在制订一些详尽的套利计划,设计操盘软件,这些都可能成为未来实战中的隐形武器。不过从现在看,修订后的刑法已经不仅指向价格异常波动。 针对部分热钱可能通过伪造或者收购身份证在期货公司开户,然后集中交易或者同时进出等问题,中金所已经会同证监会期货监管部以及中国期货保证金存放中心等机构,未来将对异常客户的网络链路等通讯路径进行检测,一旦确认违规,也将构成操纵罪名。 据中国经营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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