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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成食品安全监测“总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6日 10:37 中国产经新闻

  食品安全法草案通过

  地方政府成食品安全监测“总管”

  本报记者 李金玲 栾璐报道

  一说起“红心鸭蛋”、“福寿螺”、“多宝鱼”……家住在北京双桥附近的王女士就有些害怕,“老百姓就图个安居乐业,结果吃饭都出问题,很让人放心不下啊。”但是在听说食品安全法草案通过并将提交人大审议时,王女士乐开了怀,“党的十七大关心老百姓的民生问题,这么快就体现出来了。”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下称“草案”)。据了解,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在年底前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望明年施行。

  建立风险监测系统

  据了解,在现行食品卫生法基础上拟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对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首先就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做到及时、客观、准确。具体方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提高食品检测机构的监测、预警和评估的能力,特别是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快速预警与反应系统,提高食品中的残留农药与兽药、有害微生物、添加剂等的检测能力,加强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过程中,食品的质量与安全性评估的监测能力。

  “这部法律草案对规范我们国家的食品生产、加工、消费、监管等等进行了全面的阐述,我相信这个法律的颁布一定会有效的提高中国的食品安全情况,确保食品安全,也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日前表态说。

  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李国祥认为,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明显增强,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国应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政府监管、食品生产和消费之间形成推进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的良性循环机制。从而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识水平,全面控制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打击食品生产和加工环节假冒伪劣行为,规范食品流通经营秩序。

  对于评估的对象,李国祥认为,开展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尤其要加强对一些高风险的食品消费进行评估,高污染地区生产的农产品、小作坊加工的食品、地摊经营的食品等应成为评估的重点。

  明确地方政府责任

  据了解,“草案”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监管权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此次草案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设置,其中包括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即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做到及时、客观、准确;同时要求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相关制度,防患于未然。

  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我国已经建立了食品安全的政府机构分段监管体系。我国检验检测体系在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方面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以政府为主导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明显改善,我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明显减少。

  据悉,近几年我国出口食品的合格率都保持在99%以上。我国对美出口食品的平均合格率高于同期美国对华出口食品的合格率。

  此外,李国祥认为全面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要引入市场机制等这方面的内容也很必要。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陈君实坦言,因为会触及各部门的利益和职权范围,目前推进食品卫生监管体制改革的阻力还很大。“这部法律草案,至少在我不久前看到的最近一个版本中,没有触及任何监管体制改革问题。它仅仅是规定了,国务院有权就将来的各部门分管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陈君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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