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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6日 09:35 扬子晚报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带薪年休假”是广大干部职工关注的一个话题。早在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通知》并具体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具体办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有关专家表示,由于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加之缺乏刚性约束,使得带薪年休假被公众批评为“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

  据了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16日,各界提出的相关意见须于2007年11月16日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附:如何提交意见

  第一种途径:登录网站留言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07年11月16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点击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留言。

  第二种途径:寄信或发电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07年11月16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zgdx@chinalaw.gov.cn。

  [发布]

  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第四条 职工休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五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他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国务院人事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电)

  [言论]

  带薪休假是民心所向

  我们应该记得,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公务员“强制带薪休假”制度。这些制度多被舆论抨击为“不公”,但从这“不公”二字就可以看出,公众对“带薪休假”本身是抱一种“渴望”的态度的。

  带薪休假的好处自不用多说:可以放松被工作绷紧的神经,减少“不健康”与“亚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更有很多学者提出“带薪休假”是缓解“黄金周综合征”的灵丹妙药。因为带薪休假,人们可灵活制定度假、休闲计划,享受自由闲适的生活,同时让假日消费不再“扎堆”,有利于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所以,“带薪休假”正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都有很好的预期。

  其实“带薪休假”并不是一个新的说法。早在1995年,我国的《劳动法》就明确规定,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可以享受带薪休假制度。可是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执行不力的因素,一般的职工很少有这样的概念。造成这样的情况,有很多历史客观原因,但其中主观上的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我以为,主要因素有三个:一是这项政策只有空洞条文,没有具体的执行办法,也没有有效的监管机制;二是在操作层面,一些单位或企业缺乏职工福利意识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担心这样的休假方式不利于生产,因而有意无意地把这个福利束之高阁;三是一些劳动者本身也受“工作第一”的传统观念和舆论影响,不好意思“带薪休假”。

  现在,国务院准备出台职工带薪休假规定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正好解决了这三个问题。从规定草案可以看出,其本身就对执行方法和违规处罚方法作了规定;同时,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传播“带薪休假”理念的过程,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劳动者个人,都会因为这次的征求意见而接受一次休假观念上的变革洗礼。

  草案刚刚公布就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新浪网短短半小时已有几百网友留言,大部分表示“赞成”,民心由此可见。对这样一个“以人为本”的规定,我们不吝掌声的同时,更要积极参与意见征集,以大众的智慧来完善这部期待已久的法规。 李 军

  [链接]

  国外“带薪休假”速览

  瑞士 瑞士人将“休息,是最重要的权利”这句话作为不变的座右铭。一般的瑞士员工每年除一般例行假日外,还享有四至六周的带薪休假(长短视年龄而不以年资而定),每年年底加发第十三个月月薪作为年终奖金(试用期间按规定亦应依照比例发给)。

  法国 除了国庆节、圣诞节、元旦、五一劳动节等传统假期外,每年有带薪长假。一般为30天(星期日不计算在内)。出发度假前若生病,假期可顺延。

  瑞典 2002年开始试行的自愿休长假制度,自愿脱离工作岗位休假12个月的员工,可以在休假期间领取85%的失业保险金。

  英国 英国《劳动法》规定,职工有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假期长短视工作年限而不同,短者3个星期,多则一个多月。

  日本 日本《劳动基本法》规定,出勤率在80%以上或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者,每年可享受10天的带薪休假。6年工龄以上者,每年可以有20天的带薪假期。企业还自己规定有婚丧假、产假、临时停产假、志愿者休假等有薪假日,日本公务员带薪休假时间一般在30天以内。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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