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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拟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6日 07:29 中国青年报
法制办即日起向公众征求意见 本报北京11月5日电(记者 王亦君)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权利,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他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16日。征求意见稿可以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查看。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可以通过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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