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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监管将扩至特定非金融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6日 05:3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的《2006中国反洗钱报告》指出,中国反洗钱监管对象将覆盖整个金融领域,并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展到特定非金融行业。

  特定非金融行业一般指房地产、贵金属和珠宝流通、拍卖等洗钱高风险行业。报告称,由于制度安排的原因,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基础十分薄弱,在这些领域开展反洗钱监管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报告还透露,《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卡条例》、《彩票管理条例》、《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反恐怖法》、《禁毒法》等与反洗钱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正在研究起草过程中。

  报告称,2006年反洗钱监管工作主要面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725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对337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被查金融机构数同比增长1%,被处罚银行机构数同比增长10%,罚款总额同比下降28%。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机构数多,因此被处罚家数也占到58.61%。从处罚类别看,单纯因未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受到罚款处罚的金融机构数量显著下降,由2005年的74家下降为10家。

  2006年,中国反洗钱检测中心共接受本外币大额交易报告1.34亿笔。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报送人民币大额交易1.24亿笔,比2005年增长21.78%;外汇大额交易1023.59万笔,增长9.44%。

  2006年,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共向侦查机关移送涉嫌洗钱犯罪线索1239起,涉及金额约3871.3亿元;公安机关、央行和外汇管理部门联合捣毁地下钱庄窝点70多个,涉案金额约30.31亿美元。

  《报告》还称,我国金融机构在向外扩展业务和设立分支机构时,要接受驻在国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查,其中包括越来越严格的关于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的要求,因此,及时掌握母国反洗钱监管法律法规的严格标准和变化,海外金融机构如何建立与驻在国相关规定相一致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制度,是中国“金融业”走出去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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