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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可强制扣留当事人等值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6日 00:12 北京商报

  商报讯(记者 原琳) 在违法嫌疑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情况下,海关将收取当事人提供的等值担保;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钱财、房屋、债券等等值财产。这是海关总署昨日就收取担保问题进行解答时透露的信息。

  海关总署介绍说,在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无法扣留(例如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已经加工为成品,并且已在国内销售;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下落不明或者有证据证明已灭失等)或者不便扣留(例如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以及不便扣留也无法保管的大宗货物等)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以人民币及可自由兑换货币,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或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等向海关提供等值担保。

  此外,当事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的其他财产和权利只要经海关依法认可,也可以作为其担保财产。海关总署同时表示,当事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其自己的财产和权利,也可以是他人(担保人)的财产和权利。

  而对于依法应予扣留的涉嫌违法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如果无法或不便扣留,而当事人又未能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总署表示,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这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据了解,海关扣留当事人所有的其他财产,一般情况下扣留期限不超过1年,复议和诉讼期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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