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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制止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出口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4日 07:39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1月3日电 (杜海涛、曹华) 商务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商务和环保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出口企业率先承担社会环境责任,坚决制止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出口行为。 通知说,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出口企业,尤其是“两高一资”出口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集中力量对有出口产品的排污企业开展一次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加强对此类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建立出口企业的环境执法档案数据库管理,实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整改的动态管理,并率先在冶金、化工、水泥、纺织、轻工等顺差规模大、增长快、环境问题突出的行业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 通知要求,各级商务部门在出口环节配合环保部门执法,对查处属实的环境违法企业,按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在整改完成前,暂停受理其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申请,停止加工贸易合同审批,限制参加全国性、区域性出口商品交易会、博览会等,对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1至3年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在出口环节配合环境部门加强环保执法,能够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制约,也能够督促出口企业认真履行环境责任,承担环境成本,从而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贸易平衡,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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