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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严防债市风险转移到银行系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3日 01:00 金融时报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 牛娟娟

  日前,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债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债券市场,对于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及提升货币政策传导的有效性均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速度较快,债券发行规模和发债企业日益扩大。目前企业发债均要求银行担保。但债券市场是直接融资市场,与以银行作为中介的间接融资市场有本质区别。直接融资市场需保护投资人利益,间接融资市场主要保护存款人利益,如果发债企业经营不善破产,损失由担保银行来承担,将严重影响存款人和银行股东利益。因此,要将企业发债行为与银行授信严格区分开来,企业债发行应依赖发债人的资信和还款能力。

  问:银行为企业债提供担保有哪些风险?

  答:银行为企业债提供担保,实际上保护了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却可能将债券市场风险转移至银行系统,损害存款人资金安全和银行股东利益,与银行经营宗旨不符,也有悖国家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促进直接融资的初衷。在部分发达国家,若企业要发行长期项目债,银行不但不会提供担保,甚至还要提前收回该企业的长期贷款,因为一旦企业发生财务危机,债券的清偿顺序优于贷款。此外,我国政府其他部门也从未要求企业发债需银行担保。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尚不发达,债券发行人信用水平不高,债券发行申请、审批、债券资金运用监督、信息披露等制度有待健全,债券到期偿付风险较高,银行为企业债提供担保的风险尤为突出。一是目前企业债发行过程缺乏市场有效监督。我国中介机构发展相对滞后,部分评级公司的专业性、公证性不高,相关法律审查、会计

审计的独立性不够,难以准确评判相关风险和发挥有效监控。二是发债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得不到有效落实,担保银行对发债企业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缺乏有效监控手段,企业一旦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或发生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事件,银行难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三是部分银行未将担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未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工作指引》要求对被担保企业进行严格审查,甚至存在为维持客户关系放松担保条件要求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问:为什么银监会禁止银行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还对银行哪些担保行为进行了规范?

  答: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券,债券期限较长,一般为5至10年,长的可达20年,多投放于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还款来源通常为项目租金收入、经营收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较大,项目企业按期偿还债券本息存在较大风险,银行履行偿付责任概率较高,所以禁止银行担保。

  各银行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同时,要注意不要"一刀切",投标保函、承包保函、履约保函等担保类中间业务与企业债担保性质完全不同,银行仍可继续办理。

  问:如何保证《意见》各项政策得到落实?

  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将担保等表外或有负债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准入条件,严格担保审查,严格授权制度。对于未纳入授信统一额度管理的客户,不得办理担保业务。对银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债担保业务的,或因未达到尽职要求形成风险的,银行监管部门将严厉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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