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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银行不得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3日 01:00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11月2日讯 记者 牛娟娟 报道 日前,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以及其他融资类担保行为进行了规范。

  《意见》要求各银行(公司总部)充分认识为企业债提供担保的风险,进一步完善融资类担保业务的授权授信制度,上收该类业务审批权限,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对银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债担保业务的,或因未达到尽职要求形成风险的,银监会将严厉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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