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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链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 18:01 《法人》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案件链接 >> 山西金绍斌案 山西省化学纤维研究所(有限公司),原是一个固定资产净值超过7千万元的国有中型企业,曾是山西省化纤工业科研生产基地。金绍斌1996年被山西省纺织总会任命为化纤所董事长兼总经理。上任伊始,金绍斌与时任副总会计师兼财务科长的樊红光无视“国有企业不能为私营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没有通过党政联席会、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三会”程序,伪造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为3家私营企业的700万元贷款提供信誉担保,共计1678万元。最终导致化纤所倾家荡产,欠债率高达176.5%,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40万元,工厂全面停产,职工全员下岗。 2004年12月,法院经审理认定,金绍斌的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金绍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 江苏李伦案 李伦,原系国企独资公司苏州北方实业发展公司和中港合作企业苏州中盈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总经理。 2001年,他在负责转让中盈公司股权的项目中,为了应付上级单位,向上级国有公司隐瞒重要信息,并且在对中盈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苏州市西山地块一块16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资产评估时,委托了一家没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显示西山地块价值人民币2400万元,而西山地块当时的实际价值应该为人民币5031余万元。李伦的行为致使评估出的土地价格低于实际价值,直接导致上级领导作出不适当的决策,从而造成近2000万元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2003年11月,李伦利用职务之便,变相侵吞公款近百万。 2006年7月,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定,李伦犯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原四川大厦总经理鲍鸿玺案 鲍鸿玺,原系四川省驻京办事处的直属企业北京华川经济贸易开发公司的总经理。在任华川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期间,鲍鸿玺在未经公司集体研究,也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为一家名叫陈川粤的餐饮公司两次提供贷款担保,并指使本公司财务负责人税碧华为陈川粤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阜成门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分别借款人民币260万元、人民币190万元的借款同提供担保手续。后来陈川粤公司因倒闭未如期偿还贷款,致使华川公司损失人民币260万余元。 2004年12月18日,北京市一中院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决鲍鸿玺有期徒刑2年。 >> 湖北黄耀峰案 黄耀峰,曾任湖北宜昌市长江公路大桥建设管理处副主任,2003年9月担任宜昌长江公路大桥建设开发公司(下称大桥公司)总经理,并兼任宜昌大桥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 2003年4月至11月,大桥公司先后在三峡中行贷款了5.4亿元。当年10月,在黄耀峰的运作下,经大桥公司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将贷款中的3亿元通过大桥房地产公司,借给九龙公司用于宜昌市隆康路小区的房地产开发。截至2006年4月30日,九龙公司除退还一期本金3000万元外,未按期履行合同条款,尚欠大桥房地产公司本金1.73亿元。 2006年10月17日,宜昌中院终审裁定:黄耀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 湖北邓志勇案 邓志勇,原系湖北省襄樊市卧龙饭店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5月,邓志勇找到该公司装修部门经理阎某,以企业改制经费不好走账为名,让阎出具了三张领取工程款共计18万元的借支单。邓将这三张单据及他人开给其个人的1.5万元收据,让人以预支工程款名义在卧龙公司财务报账。报账后,19.5万元的现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存入卧龙公司膳食部账户,以填平邓志勇个人从卧龙公司膳食部所支现金的部分亏空。此举增加了卧龙公司在建工程款19.5万元。 2001年11月,在襄樊市国资局未派员参加的情况下,邓志勇主持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邓志勇被选为董事长。邓志勇在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未依法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况下,违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擅自将卧龙公司的四处房地产以600.9万元的价格转让。2003年11月,经评估转让资产高达1157万元,给国家造成损失347万多元,给卧龙公司造成损失556万元。 2006年12月,法院经审理认定,邓志勇犯有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并犯有偷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并处罚金50万元;并追缴犯罪所得19.5万元。 >> 北京民族印刷厂姚连成案 姚连成,原任北京民族印刷厂厂长,在职期间涉嫌滥用职权造成印刷厂直接经济损失838万元。 1999年至2000年,姚连成在任北京民族印刷厂厂长期间,高价从印度麦格夫公司引进一台M16商业彩色轮转印刷机,其在明知该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在设备交接证书上签字同意交接,造成北京民族印刷厂丧失追偿权利,北京民族印刷厂因此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 2001年至2002年,姚连成代表北京民族印刷厂擅自与滁州市冠兰彩色包装有限公司、日本株式会社高野实业共同成立安徽三木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后该公司一直未经营,经相关部门确定,系无资金、无场地、无人员的三无公司,造成北京民族印刷厂直接经济损失338万余元人民币。2006年8月,姚连成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接受审理,受到法律的严惩。 >> 福建潘绍农案 潘绍农,原系厦门星隆模具厂(7318厦门分厂)厂长。 1994年,时任厦门星隆模具厂厂长的潘绍农经福建八闽汽车总厂厂长叶某的介绍,认识福建八闽汽车总厂厦门分厂厂长孙某。1996年1月至3月间,潘绍农违反“军队企业不准为地方企业借款作担保”的规定,未经集体研究,在不了解福建八闽汽车总厂厦门分厂的资信状况及还贷能力的情况下,先后为该厂向原中国银行厦门国际信托咨询公司申请的1996年1月3日至3月21日三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60万。借款期限届满后,福建八闽汽车总厂厦门分厂仅偿还本金人民币5万元。在此期间,潘绍农还违反“军队企业不准借款给地方企业”的规定,未经集体研究,将厦门星隆模具厂从原中国银行厦门国际信托咨询公司的借款人民币375万元中挪出255万元,借给福建八闽汽车总厂厦门分厂使用。该款后来无法偿还。 2001年9月28日,经厦门市中级法院判决,厦门星隆模具厂对福建八闽汽车总厂厦门分厂的本金人民币655万元及其利息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潘绍农身为国有企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910万元人民币的特别重大损失,应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2002年4月,福建泉州市湖里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潘绍农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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