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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时间表排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 05:4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俞靓 北京报道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根据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管理水平、人员素质、财务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明确了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时间表,并对公允价值计量、计提贷款减值准备、金融工具分类等难点问题提出了要求。

  按照《通知》安排,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非上市的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银行等从2008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从2009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具备条件的可以提前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待转制完成后的次年按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但不得晚于2009年。

  《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各项银行业监管政策和制度不变,各级银行监管机构要继续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贷款五级分类质量,准确计提各项准备。同时,

银监会将明确执行新会计准则后计算资本充足率涉及部分会计数据的调整方法,避免资本充足率出现不规则波动。已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继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提高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质量。

  目前,银监会专门成立了实施新会计准则领导小组,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反映了发达市场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做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执行新会计准则将有力地推动其完善风险管理,改进业务流程,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对投资者来说,执行新会计准则后的会计信息相关性、透明度更高,有利于其作出投资决策;对监管者来说,统一、高质量的会计标准有利于其分析、评估同质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手段,强化了风险监管的有效性。同时,由于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施接轨,有利于我国银行业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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