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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无权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 15:26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0月30日讯 记者郄建荣 针对近来媒体高度关注的某些高校采取所谓的“土地置换”方式“卖地还债”的问题,今日,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高校用地为教育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划拨土地转让或改变用途必须经依法批准,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高校不得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用所获收益抵偿债务。 这位负责人指出,对于高校用地,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高校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划拨土地转让或改变用途,必须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于一些高校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空余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按照法律规定,要开发利用这类土地,必须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这位负责人强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下发的《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等三部门下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土地出让收入绝不允许单位擅自处置,所谓“卖地抵债”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后国土资源部将严格控制高等院校的新增建设用地。对于一些高校已供应尚未开发的土地,要求按照闲置地处置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该收回的坚决收回,并尽快重新安排使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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