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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强调规划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 00:40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陈默

  10月28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修改后的《律师法》、《节约能源法》。

  寻求救济的权利“不言而喻”

  《城乡规划法》取代了原先的《城市规划法》,打破了原先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建立了进入城乡一体的规划制度。 同时,针对规划制定不科学、规划被随意更改的问题,《城乡规划法》在增强人大监督和民众参与等方面有所应对。

  在当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介绍说,该法一个亮点就是强调发挥人大的作用,规定、规划在报上级政府审批之前,要经过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而且,编制机关在报上级政府审批规划时,要把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同时上报,这便于人大在城乡规划实施以后加强监督。

  对于规划的实施和变更,法律也加强了人大监督的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对规划修改的评估报告,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另外,该法还突出了民众的参与。规划在报批以前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规划经批准后也必须正式公布。

  法律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众参与对该法的实施意义重大。尽管《城乡规划法》对规划公开以及公民参与等没有具体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但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这些寻求救济的权利是“不言而喻”的。

  《城乡规划法》中备受关注的一个规定是有关对违章建筑拆除的规定。

  法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对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这个规定赋予了政府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权。许多人担心,这可能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此次会议上审议《行政强制法》时,很多人就希望解决现实中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的问题。

  马怀德说,目前的实践中,对建筑物的强制拆除,大部分地方是由政府直接实施,也有的地方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对象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合法的建筑物,一类是非法的。对于合法建筑物,《物权法》已经通过政府征收、征用的规定予以规范,至于是由政府执行,还是通过法院执行,需要《行政强制法》和相关法律明确。

  而《城乡规划法》规定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既是一种行政处罚,也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马怀德认为,该法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授予政府行政强制权。当然,强制拆除的前提是认定为非法建筑,这两个过程都需要有严格的程序规范,比如强制拆除的过程就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未来要出台的《行政强制法》。

  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当事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在诉讼中可以申请停止执行该决定。一般来说,进入司法程序可以使执行程序暂停。而司法审查的介入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十一五”节能目标实现

  而《节约能源法》在制定十年之后第一次得到修订,这将有助于促进“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目标的实现。该法的关键是强化了政府对节能的责任,一方面是政府在节能管理方面的职责,另一方面则涉及政府机构自身的节能工作。

  按规定,上至国务院,下到县级政府,每年都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节能工作。除人大监督外,还有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说,落实这个制度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他透露,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的具体办法。

  而对政府机构自身节能工作的规定,是这次修订中新加入的,政府机关和其他使用公共资金的公共机构的节能问题都纳入了规范。比如,对政府机构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从预算管理和财政支出的角度进行节能管理,另外,还引入能源审计,根据审计结果采取节能措施。

  该法还从法律责任上强化节约能源法的执行力,比如,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和评估制度中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政府机构自身节能中的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

  《民事诉讼法》修订针对执行难

  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主要是针对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介绍说,对申诉难主要是通过具体化再审事由、明确申请再审的途径(通过上级法院申请)和规定再审的审查期间(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细化抗诉情形,规定抗诉后裁定再审的时限)等方面实现。

  而对执行问题,一方面是增加了“立即执行”制度和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以及限制出境、纳入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信息、提高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等执行威慑机制,来强化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

  另一方面则规定执行异议制度、增加了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来规范执行行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也延长为两年,并完善执行机构,各级法院都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保护律师执业权限

  而修订后的《律师法》最受关注的是对律师执业权限的保护。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按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此次修改的《律师法》规定,只需要拿到“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的公函)就可以,不需要经过批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杨明仑介绍说,目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正在进行过程当中,相关规定也要修改,《律师法》提前进行了规定。而对实践中对律师执业权的种种限制,比如对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通过各种方式阻挠,具体的办法还有待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解决。

  实际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早早就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原定安排在本次会议上提交审议,但由于涉及被追诉人权利保护和公检法机关权力行使之间的矛盾,多年来一直争议重重,此次未能进入议程。这样,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已经不可能,更多的任务还有待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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