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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9日 11:06 南方日报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 城乡规划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综合报道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8日签署第七十四号至第七十七号主席令。 第七十四号主席令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号主席令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号主席令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号主席令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 禁止能源企业提供“能源福利” 全国人大昨通过城乡规划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节约能源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昨日下午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律师法、节约能源法四项法案,并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案等。 -节约能源法 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节能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根据修改后的节能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修改后的节能法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商品房销售应明示节能信息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指出,对于上述应当明示的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于未明示节能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修改后的节能法第八十条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节能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 为了广泛听取公众意见,28日出台的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城乡建设又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但是,当前普通百姓仍然很难参与到城乡规划的制定中去。根据城乡规划法,今后,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此外,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民事诉讼法 不执行判决将被限制出境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修改决定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的处罚增加了部分条款,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修改决定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律师法 允许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 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修改后的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原来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新修改的律师法改为:“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还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律师“法庭言论”不受追究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修改后的律师法中,将律师权利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 据了解,新修改的律师法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文字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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