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湖南调查:民间借贷中介发展效应分析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9日 00:41 金融时报
湖南调查:民间借贷中介发展效应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课题组 随着经济发展,加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因准入门槛提高而丧失融资功能,湖南省民间借贷日渐活跃,民间借贷中介(指从事资金买卖,以获取利差为目的的组织或个人)应运而生。为全面了解湖南省民间借贷中介的发展现状,引导其健康发展,我们组织全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实地走访了湖南省13个县的76户民间借贷中介机构。 一、民间借贷中介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据调查,76户民间借贷中介的经营规模和收入均大幅增长,2006年自有资本8238万元,比上年增长25%,借入资金3254万元,比上年增长50%,借出资金5897万元,比上年增长72%,利息收入989.5万元,比上年增长96%。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而言,民间借贷中介的经营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机构主体以个人为主,没有任何准入限制 在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下,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充当民间借贷中介,并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执照,也没有资本金要求,更谈不上股东准入条件。据调查,现有民间借贷中介样本以个人身份出现的有51户,占67%;以企业身份出现的有22户,占29%;以社会组织身份出现的有3户,占4%。如湖南省某老年人协会就是一家民间借贷中介,该协会2006年依靠借入资金和自有资金,向中小学生发放助学贷款和向生产经营户发放生产性贷款76万元。与金融机构比较,民间借贷中介则是一种自发成立、自我发展、自存自亡的民间金融组织。 (二)经营资金以自有资金为主,借入资金增长迅猛 民间借贷中介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和民间借入三部分,其中自有资金占资金来源总量的68.6%。据调查,民间借贷中介只有在动用自身资金不能满足借款人资金需求时,才向外借入资金,然后转手借出获取利差。这是由于借入资金一旦闲置就需要支付利息成本,因此,民间借贷中介从节省成本考虑,不愿持有闲置资金。但调查也发现,民间借贷中介从金融机构和民间借入资金数量增长迅速,2006年民间借贷中介样本从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渠道获取资金分别增长51%和48%,几乎是自有资金的2.5倍。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民间借贷中介开始更多从正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获取长期低息贷款,然后转手将资金高息借出,从中获得利差回报。 (三)资金运用以生产经营为主,约一半用于房地产投资 问卷调查显示,民间借贷中介借出资金的用途主要是生产经营类活动,占80.87%,其中,投资开发房地产资金达到2795万元,占借出资金总量的47.4%。民间借贷中介也普遍反映,一方面房地产开发资金需求量大,许多建筑承包商为了临时性资金周转,向民间借贷中介借入短期资金;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回报率高,借款人能够承受较高的利率。这吸引了民间借贷中介积极介入房地产领域,提供大量资金给房地产开发商获取高额回报。 (四)放款地域以县域为主,范围日益扩大 民间借贷中介的出现,也日益突破民间借贷活动的区域限制。从放款地域来看,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信用方式,一般发生在狭小人际圈内,在地域上多发生在本村、本乡,基本限制在县域以内。但随着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出现,民间借贷活动的地域范围突破了县域的限制,开始向县外扩张。 (五)放款条件、方式和利率以商议为主,经营十分灵活 从放款手续方面来看,民间借贷中介放款的手续简单。调查显示,民间借贷中介在2006年采取口头约定放款占放款总笔数的10%,打借条的占50%。民间借贷中介放款到账速度快。根据我们调查,基本上谈定的借款在3天之内可以到借款人手中,很多借款交易资金甚至当天可以到账。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非常看重这一点。 我们认为,民间借贷中介是民间借贷活动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具有准银行的特点。民间借贷中介的经营活动以利润最大化为导向,其经营模式比其他正规金融机构更为灵活。虽然在发展过程中,民间借贷中介逐步吸收了正规金融机构经营的一些做法,比如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担保、抵押等,但其并未摆脱其民间性的特征,比如大部分交易手续采用口头交易或打借条的办法、追讨债权不愿诉诸法律手段等。 (六)风险控制以亲缘为主,开始引入市场化手段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民间借贷中介控制风险以亲缘为主。民间借贷中介在放款前利用地缘、血缘等关系对贷款人及其资金用途进行较为详细地了解,贷中和贷后有不同程度的持续动态跟踪,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从而对资金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但目前收回资金风险增大,2006年样本中介放款逾期金额794万元,比上年增长13.5%,其中坏账率2.9%;76户样本中介中有6户出现了借入资金无法偿还的情况,放款风险逐渐积累。为防范日益上升的信用风险,民间借贷中介开始引入一些市场化的手段,对风险进行控制。如根据单笔放款额度的大小决定放款方式,一般是单笔放款金额小的,采用信用放款方式,单笔放款金额大的,一般采用抵押或担保方式。调查显示,民间借贷中介采取信用放款方式的平均每笔金额为64173元,抵押放款为84621元,其中不动产抵押放款达到了107344元。 (七)风险处置手段以协商为主,开始利用法律维护债权 由于民间借贷具有较强的不规范性,一旦风险发生,中介机构主要还是通过协商重新安排还款计划来挽回损失。目前这种传统惯用的协商调解风险方式仍处主导地位,2006年样本中介对问题债权的处置中,协商解决的资金占比达67.5%。 二、民间借贷中介发展的效应分析 民间借贷中介是民间借贷活跃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中介机构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运作方式的逐步规范,昭示着县域或乡村一种新型的准银行机构的产生,必将对县域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服务的改革产生重大影响。 (一)充当民间“准银行”,为居民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目前,由于制度性的约束,正规金融机构很难对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服务。民间金融机构能较充分地利用当地的信息,也容易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障碍。因此,民间借贷中介作为民间金融机构的一种雏形,存在稳定的服务对象和市场基础。 (二)民间借贷中介的服务运作方式,促进现有金融机构服务水平提高 民间借贷中介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本应由正规金融机构在某些领域发挥的作用,分流了一部分农村正规金融业务,农信社和经济落后地区的商业银行的存款来源受到中介机构的冲击较大,直接减少了银行资金来源,加大了银行、信用社组织吸收存款的难度,并向正规金融机构的管理体制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挑战。 (三)民间借贷中介“唯利是图”的经营理念,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一是民间借贷中介从外界借入资金行为的性质与我国目前对于“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性质难以清晰区分。二是一些中介机构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后再转借出去,使一部分低息银行贷款变相成为高息民间借贷,从中牟取利差。三是大额现金交易在中介机构融资放款中较为普遍,这是一种“业内行规”、“看到现金心里比较踏实”的谨慎做法,较大笔数的现金交易通常达到五六十万元,这容易为“洗钱”提供隐瞒、掩饰犯罪收益的渠道,使大额可疑现金逃避银行的“大额现金支付系统”的监控,对金融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一定的破坏作用。 (四)民间借贷中介对房地产领域放款过多,势必加剧投资过热,削弱了宏观调控政策效果 中介机构作为自发性民间借贷组织,一般不会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进行融资和放款。实际造成了流入中介机构的信贷资金不受宏观调控的限制,这既不利于正规金融优化资源配置,又影响了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五)民间借贷中介的不规范经营,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发展 由于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仍是空白,对民间借贷中介合法性仍然没有确认,因此,民间借贷中介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当民间借贷中介从外界借入资金数量一旦达到一定的水平,风险控制如果出现问题,就会产生严重后果,可能危及社会稳定。 三、几点建议 民间借贷中介作为民间借贷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支持中小企业经济发展起到了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但中介机构的自发无序发展将影响到金融的稳定,为了引导和规范中介机构行为,使其更好发挥民间资金中介作用,支持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确立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地位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发现,民间借贷中介目前既存在着原始的民间借贷要素,又逐渐发展成为具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雏形,其性质尚未得到明晰确认,因此,需要从法律上对民间借贷中介地位进行明确。首先要制定《民间借贷中介管理办法》,用法律形式明确民间借贷中介对正规金融体系起着不可或缺的补充和完善作用,对民间资金的合理流动发挥着正常引导的作用。其次,需要对民间借贷中介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问题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严格限制和取缔非法的民间中介组织和活动。 (二)合理引导民间借贷中介健康发展 要分层次、有步骤地引导民间借贷中介进入我国金融服务体系。一是鼓励规模较大、管理比较规范的民间借贷中介逐渐改制成为正规金融机构,进入正规金融体系。但这种正规金融机构的改制方向应该是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二是鼓励实力较弱、管理水平较低的民间借贷中介入股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三是对不愿意改制成正规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中介可以根据《民间借贷中介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化管理,采取报备的办法在监管机构备案,对开展业务情况要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对注册资本金、准入问题、业务范围和区域限制进行明确规定,防范经营风险。 (三)加快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之所以发展如此迅猛,与我国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金融服务已经无法满足各种个性化需要有很大关系,这点在农村地区表现尤为突出。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体系的资金大量流向政府支持的产业部门及企业,另一方面,广大居民和中小企业,特别是“三农”,资金需求却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满足。由此折射出来的问题是,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中缺乏一个多层次的、能够为广大居民和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金融体系。我们主张,在引导民间借贷中介逐步规范发展的同时,继续巩固正规金融机构主力军的作用,加大金融服务创新,发挥在网点和经营上的优势,特别在农村地区加大服务力度,为居民和中小企业提供更加贴近需求的金融服务,形成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良性竞争的局面,建立真正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的金融体系。 (四)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的监测和管理 由于民间借贷中介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一旦信用风险积累后爆发,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对其进行监测和管理十分必要。首先要设立监测和监管机构专门从事民间借贷中介的监测和监管工作。其次,建立完善的统计监测指标体制。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