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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多项措施力防房地产开发商囤积土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 18:0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六日电 (记者 赵胜玉)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此间接受记者采访时再次强调,为加强土地供应调控,国土资源部采取多项措施,力防房地产开发商“囤积”土地行为。 据悉,九月三十日国土资源部专门下发了二百三十六号文,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这位负责人说,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不及时开发,会进一步加剧房地产市场土地供求紧张程度,人为哄抬地价,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他指出,为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缩短土地开发周期,促进供应的土地得到及时开发,尽快形成商品住宅供应,二百三十六号文明确了以下几条具体措施: 一是要求实行“净地”出让。对于拟出让的土地,要在理顺土地产权和经济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备的熟地,按“净地”分宗出让; 二是合理控制单宗土地出让规模。对于出让地块规模,考虑到大宗地出让不仅不利于市场竞争,也不利于市场调控,因此强调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以增加土地供应的宗数,吸引更多的中小开发商参与竞争,防止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借其资金实力 “圈占” 大面积土地,形成“垄断”; 三是规定每宗土地的开发建设时间。为了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根据房地产开发建设周期一般为二至三年的实际,规定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四是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要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动工、竣工。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坚决无偿收回。对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要严格按闲置土地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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