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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上海女娃成为房地产公司合法股东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4日 14:57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讯 据《上海商报》报道,近日,上海闵行区法院对沪上首起“娃娃股东”持股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两名只有5岁和6岁的孩子各受让温州一家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公司)出让的7%股权而成为了上海某投资公司的股东。 苏女士和李先生曾是一对夫妻,育有一对可爱的女儿婷婷和芳芳。2003年1月,夫妻俩和温州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上海某投资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其中,苏女士占有45%股份,李先生占30%,温州公司持股25%。 2006年9月22日,苏女士和李先生协议离婚,并于当天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因为登记在温州公司名下的25%的股份,其真正的股东也是李先生。所以,李先生决定将这25%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妻女,其中苏女士获赠11%,6岁的婷婷和5岁的芳芳各获赠7%。 2006年10月18日,苏女士、婷婷和芳芳与温州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书》,其中婷婷和芳芳因年幼,其转让书由母亲苏女士作为监护人代签。但是,上述协议签订后,温州公司多次以其负责人不在公司为由拖延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2007年6月21日,苏女士和她的两个女儿作为3名原告,将温州公司起诉到了上海闵行区法院,要求该公司履行《股权转让书》,将其所有的上海投资公司25%股权无偿转让给3名原告,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苏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后,两个女儿婷婷、芳芳随母亲苏女士生活,苏女士作为两个女儿的监护人,与温州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温州公司应按《股权转让书》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协助3名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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