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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洗钱罪案宣判 四被告分获有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 07:58 每日经济新闻
    卜春艳 每日经济新闻

    昨日,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潘儒民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刑期自两年到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该案是沪上首例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是《反洗钱法》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犯洗钱罪罪名成立。最后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儒民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祝素贞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大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龚媛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了解,2006年上半年,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通过监控反洗钱可疑交易发现27个个人账户存在重大洗钱嫌疑。7月20日,工行上海分行根据央行反洗钱规章规定,向上海市警方报案。同年7月24日,虹口区警方立案侦查,先后抓获了4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该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他们通过网上银行、ATM机及银行柜面取款、转账等方式清洗非法资金上百万元。

    据介绍,本案是去年《刑法修正案(六)》实施后首例涉及新类型上游犯罪的洗钱罪案件。1997年3月,《刑法》首次规定洗钱罪;2001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三)》对洗钱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正,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展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四类犯罪;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对洗钱罪的规定进行再次修正,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三类犯罪;2006年10月,《反洗钱法》颁布,并于2007年1月1日施行。据统计,在本案宣判之前,全国共有3起案件以洗钱罪判决。

    央行上海总部人士称,本案是商业银行主动发现的首例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显示出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反洗钱监测网络,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正在发挥实效。同时,本案也是商业银行、人民银行与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良好沟通、密切协作的成功案例,体现了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在推进反洗钱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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