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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洗钱罪案件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 02:49 第一财经日报

  郭茹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央行上海总部获知,昨天上海首例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判决,这也是自今年1月1日《反洗钱法》施行以来我国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昨日一审判决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明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刑期自两年到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据了解,2006年上半年,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通过监控反洗钱可疑交易发现27个个人账户存在重大洗钱嫌疑。同年7月20日,工行上海分行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规定,向上海市警方报案,同年7月24日,虹口区警方立案侦查,并先后抓获了上述4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该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他们通过网上银行、ATM机及银行柜面取款、转账等方式清洗非法资金上百万元。

  据统计,在本案宣判之前,全国共有3起案件以洗钱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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