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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文),我委取消了“外国企业许可使用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证明”和“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两项行政审批项目,“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审批”的审批部门调整为“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