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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促民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 04:04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陈默 实习记者 陈培婵

  十七大报告将“和谐社会”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为民众描绘了一个“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美好图景。

  “和谐社会”不仅仅意味执政者回应了改善民生的民间呼声,要让民众分享经济增长的果实。从在改革次第推进的策略来考虑,它还联动着“经济建设”和“政治建设”两盘大棋。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社会法研究室的范亚峰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对当今中国的关键意义在于它是构建“社会基础秩序”的基础设施工程,通过保障民生以防止未来更大的体制变革中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为以后更深层次的改革奠定基础。

  而在这个路线图中,加强社会立法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社会法”的崛起也意味着“中国正处于向民主法治社会进步过程中的权利的时代”,不仅在权利的“向度”上要继续保持和推进,权利的“厚度”也需要升级。

  作为官方的最权威的智囊机构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下属的法学研究所在2005年4月正式成立了社会法研究室。在十七大召开之际,该研究室有关成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他们包括:

  常纪文:执行主任

  刘翠霄:副主任

  范亚峰: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谢增毅:副教授、法学博士

  余少祥:副教授、法学博士

  董文勇: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社会法”崛起应对“风险社会”

  《21世纪》: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成为中共十七大的主题词,十六大以来,可以看到决策层开始强调社会领域的改革和改善民生,在学术界出现了“社会学的春天”,立法方面也出现了“社会法”的崛起。怎么看待这个转向的时代背景?

  刘翠霄:十七大报告中用专门的篇幅论述了解决民生社会改革的问题,特别是提出了“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美好图景。从国家发展历程来看,也到了应该全力以赴地关注老百姓医疗、住房、养老、教育等生存、生活风险问题的时候。

  在这个时间提出,也意味着对国家当前发展状况的清醒认识。改革开放后我们关注经济的发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经济发展的确很快,但是明显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比如,贫困差距、城乡差距、环境污染等。决策层已经意识到,一味关注经济问题而忽视社会问题所带来的增长,是没有发展的增长。只有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才是真正的发展。

  而体现社会公平的政策需要得到制度保障。我们并不是要一步到位搞福利社会制度,但只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最终实现经济的良性发展。

  这些都是国家加大社会立法的背景。我最近就参加了《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障法》等立法工作,能看出来国家加大社会立法的力度。

  余少祥:社会法的崛起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已经有能力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了。

  从历史发展来看,世界上的社会保障也是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社会保障是在工业革命之后出现的,“羊吃人”的圈地运动出现后,英国出台了《济贫法》,为大量无产者提供一定的食物保障。工业革命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到1881年,德国在俾斯麦主导下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在资本主义制度的菜里面滴了几滴社会主义的油”。第三个阶段以20世纪经济危机后美国1935年出台的《社会保障法》为标志。

  社会法的精髓是通过民权促进民生

  《21世纪》:《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蓬勃的民众参与和激烈的各方争论让我们记忆深刻。此外,《义务教育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慈善法》和《社会保险法》等许多法律的修订和制定都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在诸多法律中,社会法有什么与众不同的地方?社会法对解决目前人们关注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关涉民生的公共服务问题能发挥什么作用?

  谢增毅:社会法还是比较新的事物,在理论上还不是很完善,但已经有一些共识。与传统的民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社会法是解决社会问题和体现国家社会政策、侧重保护和扶持弱势群体的法律,维护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另外它强调政府的责任,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利益。

  社会法的范围一般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医疗卫生法、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法(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保护法等)等。

  社会法保障的主要是人权中的经济社会权利,也就是所谓的“积极人权”,它涵盖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适当生活水准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工作权和就业中的权利、受教育权等,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条件、资源和帮助才能实现。

  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社会法可以在理论和制度上有所创新。它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些学者甚至认为社会法已经成为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我们国家现在强调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四位一体,就法制保障而言,“政治建设”主要靠宪法和行政法等公法部门来推进和保障,“经济建设”主要靠民商法和经济法,“社会建设”则更多地需要社会法来保障。

  常纪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以往的法律是侧重强调国家的权力和职能的运行,现在我们可以看到,国家越来越重视公民的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强调公平和正义。社会法的崛起也是国家要让老百姓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表现。我认为这也体现了执政党执政理念的转变。

  从无到有、从粗到细,社会法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区别于公法和私法的相对独立的法域。目前,我国的社会立法的立法速度居各个部门法立法之首。同时,中国的社会立法也有自己的特色。西方一些国家的社会立法和福利制度已经走向了一个极端,形成了养懒汉的制度,影响到了经济的发展。而我国的社会立法既要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也要强调效率和竞争。我们不养懒汉,但同情弱者。

  中国的社会立法体现的一个趋势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就是由强调“政府要履行职责”转为强调“公民有权要求政府履行职责”。这不同于过往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机制,下一步要强调政府依法履行义务,程序要透明,而且要接受监督。

  《21世纪》:今后我国的社会立法走向应该是什么样的?除了“民生”之外,社会立法对解决人们的其它诉求,比如解决贫富差距,社会歧视等,能够发挥什么作用?

  范亚峰:过去20多年,经济的增长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经济自由的扩展。但是我们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国有资产流失和权钱交易的扭曲,市场发育不完善和垄断领域的问题,以及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带来的发展等。正确认识中国目前深层次的问题,有助于理解社会法崛起对中国的特殊价值。

  实际上,一个社会应该有三个核心的价值观。首先是自由,自由的价值要继续推进,目前中国的发展亟需提倡自由,允许大量的民间资本进入垄断领域,反对市场的垄断;另一个是公平,社会转型过程中强调了经济的发展,但是社会管理体制并没有及时跟上,比如在就业中存在的性别、乙肝、户籍歧视等;第三是正义。正义这个价值超越了从经济学逻辑上讲的公平和效率层次,它强调的是公共理性,一个常态社会应该以正义作为它的核心价值,利用政治、经济、法律等来对社会进行微调,而不是走向两个极端。

  从这三个价值的角度来看,社会法强调的是公平和正义。以前是强调经济自由,现在补充上公平和正义。十六大以来,决策层在强调经济发展的同时,提出和谐社会的概念。胡锦涛总书记就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一个很精辟的概括,它指出了社会建设的核心,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就是民权和民生这两个领域。

  在这个最权威的解释里面,首先提到的就是民主法治,也就是说在强调民权,要通过民权来促进民生。民生问题很重要的一个理念就是要缩小贫富差距。而社会法中涉及的对社会歧视的矫正和对整个社会公共服务品(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的关注则与民权直接有关。

  构建和谐社会,社会法的崛起,意味着对公民权利尤其是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它对当今中国的关键意义在于构建“社会的基础秩序”,民生是一个平衡的社会结构的基础性设施,保障民生可以防止未来更大的体制变革中的社会失控,为以后更深层次的改革,包括政府治理结构的改革等,奠定基础。

  社会法的建立还体现了一个很好的走向,就是对社会领域问题的解决,由行政手段向法治手段迈进。社会法的建立意味着用法治的方法来改善民生,意味着一旦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品不合格,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看,政府是把公民的社会经济利益上升为权利了。

  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可以这么说,以往对利益的强调只是停留在“零售”的个体水平,基本上而言主要是对个案诉求的回应,而现在则成为了“群体批发”,所有公民都普遍地享有这种由法律确认和保障的利益。这也是社会法最精髓的地方,即用民权来推进民生。从这一角度上讲,政府在通过社会立法来推进中国走向一个公平、自由、正义的社会。

  如何真正发挥社会法的效用

  《21世纪》:社会法的权利往往具有普遍性和不特定性,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公共性,而义务主体主要是政府和其他社会强势群体,这些特点决定它的实施和立法目的的实现可能容易落空,很多立法“看上去很美”,但是要让民众“品尝它的滋味”却很不容易。那么,社会法要真正发挥效用,需要哪些支持系统和保障机制?目前我国的社会立法存在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和不足?

  董文勇:相对经济立法的比较充分而言,目前的社会法是不足的。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也需要在社会立法方面予以落实。

  现有的社会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两点,一个是法律体系不完善,一个是执行不力。

  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社会法领域中很多法律是缺失的,立法不充分。比如社会保障法方面,只有几个条例,一些枝干性、基础性的立法都还没有。第二是立法层次不完善,立法层级比较低,有些法律制定出来后也没有配套性的法律,衔接不够。拿医疗保险来说,尽管我们现在已经有了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但基本上还停留在规章甚至是红头文件层面,而且相关的立法,包括政策制定,衔接都不够好。第三是立法规划混乱,没有系统科学的设计和规划,像医疗、教育等关乎人的生命健康和人口素质的,应该优先,但是现有法律却很有限。

  这些不足导致的一个致命缺点,就是连续性、稳定性差,没有前瞻性,导致权利似乎是可有可无的,给不给权利、给多少权利,朝令夕改的情况并不少见。

  其次一个严重问题是执行不力。目前的法律大部分是以软法的形式出现,比如法律对某些主体设定了义务,但是在罚责部分却没有相呼应的规定,不能问责,法律规定也就难以落实。像德国,就有专门的社会法院来解决由于社会法方面产生的纠纷,一旦权利不能顺利实现,公民可以通过司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谢增毅:社会法要真正发挥效用,需要许多支持系统和保障机制。就拿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为例子,这部法律的执行和实施,就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政府部门的监管积极性和监管能力、工会制度的完善和NGO组织的发展、雇主和用人单位的意识水平、劳动者自身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以及技术水平等很多因素有关。

  同时法律体系本身的完善也是重要因素。像正在制定中的《就业促进法》中有几处涉及到平等权的问题,禁止就业中的种族歧视、民族歧视、性别歧视和对农民工的歧视等,如果违反条款可以起诉。但是该法主要解决促进就业问题,而不是反歧视问题,所以针对反歧视还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去界定哪些情况属于歧视,哪些是例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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