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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入股企业 股东输了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6日 08:20 每日经济新闻

BY  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 李鸿光 通讯员

    设立股份制企业全体股东,均须按持股比例予以认缴出资额。而上海某贸易公司的股东孙某未履行实际出资额,被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她继续履行补充出资10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孙女士须向该公司缴纳出资10万元及赔偿5年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损失。

    2002年10月22日,孙某与其他股东共同签署章程,一起出资设立贸易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其中孙某须认缴出资10万元,占总股份的10%。2002年10月29日,孙某和其他股东将共计100万元投资款,汇入验资账户。同日,这笔100万元投资款马上又从公司账户汇入另外一家公司。同年11月6日,该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设立。在2007年7月12日,公司律师发出律师函,要求孙某履行补充出资10万元义务未果。今年8月2日,该公司以孙某不履行股东对公司义务,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股东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未按规定按期足额实际出资的,即为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构成对公司的利益损害。而虚假出资是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其本质特征之一是股东公司设立时,为了应付验资,将出资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将该出资款项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出资款项进行经营。

    本案中,在公司100万元注册资金完成验资后,当日便将所认缴的出资款项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孙某出资款项进行经营。之后,孙某也未补充出资,该行为符合虚假出资行为的法律特征。孙某未履行认缴10万元的股东出资义务,实际上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即应当承担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遂一审判决孙女士败诉。

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 李鸿光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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