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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管理机构应该具备12项职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 16:05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国家能源管理机构应该具备如下职能:

  (1)负责制定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组织能源行业调查,分析能源趋势,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制定满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和确保能源安全的能源发展战略。

  (2)负责制定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

  (3)负责制定能源勘探、开发、加工、市场、技术创新、生产建设和节约等政策。

  (4)负责规划能源勘探、开发、加工、市场、生产建设的布局,审批能源重大建设项目。

  (5)负责协调

能源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价格政策、贸易政策、外资政策、消费政策。

  (6)负责制定促进能源发展、能源节约、能源安全和技术创新等政策,起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制定能源行业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7)负责制定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政策,指导能源行业的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8)负责能源对外合作和管理,审批能源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协调能源勘探开发、生产建设和技术交流等对外合作工作,与外国政府能源机构和国际能源组织、能源会议对口联系。

  (9)负责衔接和平衡能源重点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生产建设计划,协调解决企业生产建设的重大问题。

  (10)负责指导地方能源发展规划,衔接地方能源生产建设和供求平衡。

  (11)负责国家

石油储备与商业储备政策制定和运行管理工作。

  (12)负责能源信息收集和统计工作。

  作者为中国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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