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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成企业惯例 跨国公司在华违法行为值得警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3日 11:29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焦红艳 7月31日,家乐福7家门店的肉课课长被叫去谈话,之后被警方带走。 8月27日,媒体曝出家乐福7家门店肉课课长和北方区区域采购中心(CCU)生鲜谈判负责人一共8人被北京警方拘捕。 记者日前从朝阳警方获悉,被拘的家乐福经理级人员涉嫌收受供应商贿赂。 家乐福上海总部公关经理陈波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我们从年初开始自查,此次事件是我们自查的一个结果。家乐福(中国)并不是因为事情发生了才开始自查。” 同样也正在经历腐败丑闻危机的西门子,对记者的采访三缄其口,公关部以公司正委托德普律师事务所和毕马威进行调查还没有结果为由拒绝透漏任何进展情况,并且对“西门子(中国)将采取哪些措施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这样的问题也都未作正面回复。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博士在接受法制日报专访时说:“行贿这种手段很厉害:‘直接’、‘有效’,可以轻而易举地击败那些仅依靠正当竞争手段的、实力强大的竞争对手。当然,贿赂竞争的危害是严重的。随着世界范围内反腐败运动的不断深入和反腐败法律的日益严格,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企业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被剥夺市场竞争资格的结果。” 跨国企业应该重视自查 全球知名的反腐败机构、总部设在柏林的“透明国际”组织(TransparencyInternat- ional,TI)的一位高级官员在西门子曝出贿赂案之后不久表示,由于西门子公司卷入了不断升级的贿赂案调查,该组织可能会将西门子除名。 任建明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目前很多国家都有针对企业腐败的黑名单,随着各国反腐败意识的加强,不重视这个问题有可能让我们的企业在海外市场中受到重挫。” “企业有自查的必要。尤其是参与海外市场竞争的企业应该自查。”任建明认为,“企业不论是从加强管理还是从风险控制的角度,都应该采取措施。不管我们的政府现在有没有采取行动,我们的企业和行业协会都应该重视企业的廉洁”。 2006年度透明国际清廉指数排行榜中,中国香港排名第15。“在这个清廉指数靠前的地区,黄宏生和周正毅接连被香港廉政署调查,这提醒我们中国的海外公司的确存在类似问题,而且有可能很严重。” “而现在,我国对海外企业的贿赂行为几乎没有采取过法律行动。”任建明说。 对跨国公司腐败执法力度不够 去年11月,德国司法部对西门子进行了突击搜查,后者的行贿丑闻随即爆发。 松原市卫生局的那位官员对经济观察报的记者说,如果不是西门子在德国出事儿,他们很可能发现不了中方受贿的人。他认为,正是由于德方把一部分西门子行贿过的中国医院管理人员的名单通报给了中方,中方才得以顺藤摸瓜地对受贿者进行查处。 而家乐福事件也源自于家乐福总公司接受本国警方的调查,之后开始全球范围内的自查,包括中国。 2005年5月,美国加州的医疗诊断设备企业DPC公司的子公司天津德普,由于贿赂国有医院医生162.3万美元的现金,而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罚款404万美元。若不是被处罚,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在我国行贿的问题还不会暴露。而行贿行为的发现也源自于美国总部接到举报之后的调查。 “对于商业贿赂,检察院、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纪检监察等部门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的权力,德普公司在中国行贿长达11年,竟然没有被发现!甚至在美国政府调查处理之后,我们依然没有任何动作。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尴尬的局面,中国应该深入反思!”任建明说,“德普公司被处罚就是依据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美国公司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是犯罪行为,美国政府根据这部法律对在中国行贿的德普公司进行了处罚。其实由于德普公司是在中国注册的公司,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也是可以执法的,但是遗憾的是,犯罪行为地发生在中国,我们中国的法律管辖可以更有效,但是我们在这类问题上的执法显得十分孱弱”。 “我国在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上做得还非常不够,执法的结果可能是处罚之后公司仍然有利可图。我们做过一些案例实证研究,发现处罚是很不充分的。”任建明说。 行贿受贿方都要同等打击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小组曾两次通报了重大腐败案件,第一次是15个,第二次是20个,但全部都是受贿案。 有受贿就必有行贿,为什么不通报那些行贿的呢?任建明认为:“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的重点依然放在了各级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上,也就是继续把受贿的一方作为打击的重点对象。” 任建明教授认为,这种失衡的状况并不利于我国打击贿赂的行动,这种倾向也影响了执法的倾向。 对于以公司的名义收受一些费用是否违法? “我国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企业收取的费用必须是公开的,并且要如实入账,符合这些基本条件才能排除不是贿赂。”任建明说,“如果符合这些条件,但是是以企业而不是个人的名义收取加盟费、进店费等一些费用还处于法律管辖的灰色地带”。 任教授分析说,因为加盟费中如果包括一些技术支持、品牌价值、市场资格等,一些收费是允许的,但必须要符合反商业贿赂、税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但是像家乐福这样进场要收的是一些会计账目上根本反映不出来的费用,且被个人占有,显然是不合法的。 廉洁是世界各国追求的目标 任建明说:“跨国公司腐败高发问题出现在上世纪60年代,经济的全球化让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越来越突出。美国在70年代经调查发现美国在海外的公司贿赂现象非常严重,国会还专门为此展开辩论,认为这种现象给公司管理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另外给政府的税收也带来了严重损失。” 美国在1977年制定了《海外反腐败法》,把海外公司的腐败行为作为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打击。至此,美国成为了第一个让反腐败走出国门的国家。在这之前,各个国家只管国内的腐败而不管国外的。 但是如果只有美国作这件事情的话,会导致一个公平的问题。因为贿赂比正常的竞争手段比如质量、价格等等显得更“直接”和“有效”。 之后,美国启动在OECD(经合组织)国家范围内大家采取共同的行动,即各国都要打击自己的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贿赂行为,这就有了1994年OECD的反贿赂公约,1997年这个公约正式签署。 1998年,包括美国在内的34个国家加入这项OECD(经合组织)公约。签署公约的各国集中了全球大约2/3的出口额和近90%的外国直接投资。这标志着国际社会在反贿赂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 实质上这个公约有两条:一是把海外公司贿赂当地公职人员的行为“刑事化”,即作为刑事犯罪来处理。二是政府必须取消那些暗中支持和鼓励这种行为的政策。 “很多公司都把贿赂作为销售费用按成本项目入账,其实如果一个国家的会计制度是比较严密的,这些都是容易被发现的。”“如果公司的成本多了,利润就相对少了,跨国公司交给政府的税收就少了。但不少国家都对这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实并不是真的不知道。” “在这三十多个国家里,美国执行的算是最认真的。”任建明说,“尤其是9·11事件之后的美国在这方面的政策更为严格。甚至一些资金进入美国,都要有当地政府的纳税证明才被允许。余振东潜逃美国被遣返就是美国态度转变的一个例子。美国曾经自查了好几家在中国的公司”。 任认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对于OECD的反贿赂公约作为全球性的公约,其强制力更强一些。在维护全球廉洁、市场机制的有效、保护全球经济贸易的平等等方面,联合国和各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应该采取更有力的措施。 有调查显示,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正呈愈演愈烈之势,有数字统计,中国在最近10年调查的腐败案件中,其中64%与国际贸易或外商有关。另外,据南开大学法学院调查,商业贿赂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许多行业都存在,其形式也越来越隐蔽,被调查的一半以上的公司表示,为开拓市场,曾有过商业贿赂行为,“给回扣”已成为许多公司竞争的法宝。 经济观察报的记者在松原市的调查显示,收受西门子贿赂的院长居然是一名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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