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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钢原副总经理挪用公款4亿多元被判无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0日 14:54 新华网
新华网武汉9月20日电(记者 郭嘉轩)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涉案金额逾4亿元的经济大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鄂州钢铁公司原副总经理涂人刚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同案秦高松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鄂州钢铁公司原副总经理涂人刚、鄂州市农行文星支行原行长秦高松,自2002年4月15日至2003年12月17日,以挪用鄂州钢铁公司所有的未到期承兑汇票交由银行贴现为手段,13次将鄂钢公司未到期的42314.5万元承兑汇票拿走,除500万元承兑汇票由被告人涂人刚自己贴现使用外,其余均提供给卫杨静(另案处理)、叶国民(另案处理)等人用于经营活动,案发时尚有2340万元未能归还。 此外,1997年到2004年1月份,涂人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叶国民贿赂款287万元,伙同其子涂建勇收受卫杨静的贿赂款60万元。1997年至2004年,秦高松利用担任鄂州市农行工作人员、古楼支行副行长、文星支行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叶国民谋取利益,收受叶国民贿赂款23.9万元。 法院认为,涂人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协助他人挪用公款,并供他人或自己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秦高松因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后,主动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属立功;归案后积极退清贿赂赃款,可对其减轻处罚。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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