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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企老总挪用公款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0日 10:38 法制日报

  本报上海9月19日电 为归还巨额赌债,中轻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建平在两年时间里以虚构公司业务资金、截留公司外借款等方式挪用公款1639.5万元。今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胡建平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现年43岁的胡建平,自2001年11月起担任中轻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在2004年至2006年两年时间内,胡沉迷赌博,先后数十次前往港、澳地区豪赌,累计欠下赌债上千万元。

  2004年9月20日和12月6日,胡建平将中轻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开具的金额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的两张银行本票交由两家并无业务往来的公司背书,用于套取现金。

  同年10月,胡建平向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后分两次将公司50.5万元公款用于归还借款,其中5千元用于支付利息。

  自2004年9月至2006年1月,胡建平利用手中所握的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保管权以及公司资金进出全凭自己“一支笔”的职务便利,频频将公司公款挪用以归还赌债、套取现金,总计金额1639.5万元。至案发,尚有1400余万元未能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建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16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不能退还,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胡建平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酌情从轻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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