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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 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5日 02:28 金融时报
规范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记者 韩雪萌 引入货币经纪制度,是我国深化金融对外开放和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2005年银监会颁布《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批设第一家货币经纪公司———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标志着我国开始引入货币经纪制度。事隔两年多之后,银监会近日又公布《金融机构间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指引》,它的颁布与实施,对于统一规范金融机构间市场交易行为和货币经纪行为,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与健康发展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货币经纪功能的有效发挥,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市场交易各方严格遵守统一规范的交易行为标准。无论是货币经纪发源地英国,还是亚洲新兴市场如新加坡、香港,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准则都是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制度,也是金融机构参与金融市场交易活动所应遵循的一般要求。而我国现阶段金融市场尚未完全与国际接轨,相关行为标准缺失,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制约货币经纪服务的效果,也影响到我国金融市场效率及诚信体系建设。可以说,制定统一规范的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准则,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是我国货币经纪业务和金融市场发展现实的需要。 《指引》借鉴国际通行准则的基本要求,结合现阶段我国市场状况,侧重从一般准则、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交易原则和程序等方面对金融机构间的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作出最基本的原则要求。它规范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经纪商,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货币经纪公司;一类是交易商,指经我国有关监管部门批准,有资格以自有或代理的资金账户从事金融机构间交易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规范的业务行为也有两类,一类是经纪行为,一类是交易行为,既规范交易商通过经纪商进行的交易行为,也规范交易商间直接进行的交易行为。 由于目前国内金融机构间市场交易商因缺乏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规则,实际交易中不遵守国际惯例、违约或延迟交易等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效率,也会给货币经纪公司造成一定损失。同时,目前货币经纪公司在银行间市场的认知度还不高,如果仅对通过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进行规范,而不同时规范交易商的直接交易行为,势必影响货币经纪公司业务的开展,也有失市场公平。国际上通行的准则均没有区别是否通过经纪方式,而是对所有交易主体和行为统一规范。因此,该《指引》中较为突出的特点是,既规范交易商通过经纪商进行的交易行为,也同时规范交易商之间直接进行的交易行为。通过《指引》引导形成统一规范的交易操作规则,有利于与国际市场接轨,也有利于培育整体市场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的公平性和一致性,提高市场效率。 有关专家认为,银监会采取颁布《指引》的方式对金融机构间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加以引导和规范,是基于现阶段制定较为严格和完善的管理法规时机尚不成熟的现实选择。一方面,货币经纪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保护和培育;另一方面,市场交易主体行为确需加以引导和规范。《指引》侧重于引导经纪商与交易商按照最基本的市场规则开展业务,侧重从引导和培育市场的角度,对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加以规范更符合实际需要,也更具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也有利于为下一步建立和完善较为完整的管理法规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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