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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国家应该享有国企的收益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5日 02:27 金融时报

  记者王晓欣

  国企经过多年改革发展,已度过最艰难时期。统计显示,2003年至2006年,中央企业实现利润由3006亿元增加到7547亿元,增长151.1%。但1994年以来,国企包括处于垄断行业拥有高额利润的国企,从未向国家上缴税后利润,而随着《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的出台,国有企业利润独享的时代行将终结。今年将在部分企业试点,2008年,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全面展开。

  关于国企的收益权,《意见》确定了三大原则,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分级编制,逐步实施。《意见》首次明确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其中,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等。

  《意见》公布了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时间表: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8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2007年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收取部分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

  2006年中央企业实现利润达7700亿元,假设利润分配比例在40%,国有股权占比在50%左右,则2007年上缴利润将达到1540亿元。由于2007年仅向试点企业收取,且各行业收取比例可能会有不同,专家估计,2007年上缴利润规模在700亿元左右。

  从国有资产产权角度看,国有产权属于公共产权的范畴,在理论上是指这些权利由国家占有,国家再按可接受的政治程序来确定谁可以使用或不能使用这些权利。

  从国有企业的功能和定位看,国有企业既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如维护社会稳定、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等,又具有其他资本的逐利性质。无论是公共性还是逐利性,其主要的功能都是为全体人民的利益服务。国有企业创造的利润上缴国家再用于公共需要也就理所当然。

  从收益分配上看,近几年,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利润大幅增长。国家作为国企的投资者,以股东的身份,应该分得其中的大量收益才对。如果国家不分享这些利润,实际上就相当于给了国企收益处置特权。国有企业过度留存利润因投资冲动的局限性及治理结构不完善,必然带来过度扩张,其后果很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

  从市场竞争看,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往往或多或少地具有一定的行业相对垄断性。过去为把国有企业塑造成为市场主体,将利润留给企业具有某种合理性;而在市场格局基本形成,各市场主体均按一般市场游戏规则运行之后,国有企业也不应例外。国企在享受垄断的利益时,并没有承担垄断的责任,造成了市场垄断与社会责任上的失衡,民众对垄断国企不满。

  国有企业向国家交红利,有利于加强和改善

宏观调控,缓解当前流动性偏多、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变为过热的状况。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企的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所有,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股权融资成本非常低,这部分利润大部分作为企业内部投资或福利。因此,上缴利润将提高企业的资金成本,减少企业现金,有利于抑制投资过热。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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