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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欲掀反洗钱风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5日 02:26 金融时报
记者 张兰 从今年10月1日起,保险、证券业将正式开始向央行报送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作为首批试报送的试点单位,已于今年6月实现了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的联网试报送。 一场专门针对保险业的反洗钱风暴正在迫近。这是一场整个行业的正义之战,只有斩断那些伸向保险业的洗钱黑手,保险业才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 随着洗钱领域逐渐向保险机构延伸,防范并打击保险洗钱成为目前金融业反洗钱的重点领域。9月13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在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会议上表示,目前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保险业将按照《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机制,推动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切实将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 一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 透过保险监管机构高层的声音不难看出,一场专门针对保险业的反洗钱风暴正在迫近。正如一位业内人士所言:“这是一场整个行业的正义之战,只有斩断那些伸向保险业的洗钱黑手,保险业才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 “洗钱”一词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个金融专家开了一个洗衣店,他在每天晚上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把其他非法所得加入其中,然后再向税务申报纳税。在扣去其应缴的税款外,剩下的非法得来的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来历。现在“洗钱”的含义则主要是指通过有组织的活动来掩盖大批以贩毒、走私军火、贪污、偷税漏税等犯罪手段获得的资金,然后以合法资金的身份进入流通市场的犯罪活动。 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副局长王燕之介绍,我国《反洗钱法》并没有对“洗钱”的概念进行定义,而是明确界定了“反洗钱”的范畴,即“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流向境外的保费有百亿元之多,香港每年保费收入为400多亿元港币,其中来自内地的保费收入达120亿元港币,占香港寿险市场的三分之一,而且从内地收取的保费每年呈现稳步增长趋势。上述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保险业洗钱方法和技术越来越巧妙、先进和隐蔽,给识别和打击洗钱犯罪造成了很大困难。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保险业反洗钱法律不健全,保险监管存在漏洞等都使保险公司极易被动地扮演不光彩的‘洗钱机’角色。” 监管机构义不容辞 “保险业本身的行业特征以及其保险产品特性,使保险业暗藏洗钱通道,这在寿险领域尤其是趸交的寿险产品领域表现极为明显。趸缴的人寿保单几乎成为了犯罪分子的最佳洗钱工具。” 香港保监处副专员许美莹不仅归纳了保险洗钱的特点,还逐一介绍利用保险业洗钱的主要手法。她告诉记者:“目前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趸交购买寿险产品的形式来洗钱。比如说,有的犯罪分子是以趸交形式购买投连或者非投连产品,然后迅速赎回或者提早兑现趸交保单为现金。也有的犯罪分子先与同一保险公司或者中介签订很多的小额保单,然后在同一时间取消并取回存至另一账户。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定期购买和取消保单,并可能用不同的货币支付……” 在许美莹看来,要实现对保险洗钱的有效打击,保险监管机构必然要充分发挥其行业监管者的作用,“通过发出指引、实地调查、发出通告、召开研讨会等多种方式,从而实现对洗钱犯罪活动的有效预防和打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刘家德也认为,反洗钱工作使得保险公司的展业手续更加繁杂,也会给客户带来一些不便,因而在实行之初可能会受到公司和客户的双重排斥。“希望保险监管机构能够加大宣传,不仅让保险公司的各级员工能够了解反洗钱的意义所在,也要让社会公众明白这是法律的要求,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配合国家的反洗钱工作。” 寻求沟通协作机制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按照国务院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则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据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副主任刘永平介绍,作为收集、分析、监测和提供反洗钱情报的专门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主要职责就是不断提高对大额与可疑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水平。“只有与其他部门共同合作、共同研究,我们才能够制定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标准。此外,我们也有义务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提供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报告及其分析结论。” 除了不同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平台,参会的保险公司代表也纷纷表示希望能够在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一个反洗钱工作的信息共享平台。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内部稽核部助理副总裁梁美玲认为,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大家有目共睹,然而要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一己之力可能会过于单薄。“如果能够建立一个行业之间的交流平台,对于可疑的客户资料进行沟通共享,将更加有利于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据刘永平介绍,从今年10月1日起,保险、证券业将正式开始向央行报送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作为首批试报送的试点单位,已于今年6月实现了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的联网试报送。 关乎“乌纱帽”的严厉处罚 作为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机构,保险公司具有天然的“逐利”动机。而反洗钱行为不仅会使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成本,还有可能影响其业务收入,因而很多保险机构往往对保险洗钱活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有甚者,还有部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会主动参与到洗钱活动当中。 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副主任江先学表示,开展反洗钱工作必然会加大保险公司的成本,而且由于增加了对客户身份的识别环节,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会失去一部分客户和业务,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但是作为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有法定义务去履行相应职责。他告诉记者:“在国际上,金融机构一旦沾染了洗钱便会名誉扫地,相应的处罚也非常严格,在这一点上我国的《反洗钱法》充分借鉴了国际标准,那些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都将招致严厉的处罚。” 我国《反洗钱法》中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严重违反规定或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处以最高达500万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而对于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处以最高达50万元的罚款,情节极其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一旦与保险机构高管的‘乌纱帽’直接挂钩,必然会引起各级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保险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就有保障了。”江先学如是说。 相关链接 保险业反洗钱大事记 2006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施行,把证券、保险机构列入反洗钱监测范围。 2007年1月21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表示,将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会同人民银行研究制定有关保险业反洗钱的具体规章,遏制利用保险洗钱的行为。 2007年2月1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着手部署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并指定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为保监会反洗钱监管的工作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保监会的反洗钱监管职责,并指导各保监局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2007年9月13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表示目前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保监会下一步将整合行业力量,在借鉴国际保险业反洗钱实务操作规程及有关案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当前实际,研究制定《保险机构反洗钱指引》,规范整个行业的反洗钱操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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