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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详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新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5日 02:06 证券日报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详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新政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刘丽靓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从2007年起,将在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试行的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日前详细介绍了《意见》的相关内容以及如何收取国有企业的资本收益。

  该负责人介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五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则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主要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科技投入、安全等需要安排向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金;费用性支出,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其试行范围为中央监管企业和烟草企业。按照《意见》,2008年起,对试行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取。同时,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上述负责人同时解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政府公共预算都属于政府预算,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坚持三项原则,即统筹兼顾,适度集中原则;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原则;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原则。

  财政部上述人士还详细介绍了如何收取国有企业的资本收益。该人士解释,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五个项目中,最主要的还是国有企业上交的利润,即国有企业按年度和规定比例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上缴国家。税后利润按企业集团公司合并的财务报表剔除少数股东权益核定。上缴比例采取区别不同行业适用不同上缴比例的方式。从既有利于继续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又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出发,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的改革发展需要,上缴比例将按“适度、从低”原则确定。近期,财政部将根据《意见》,拟定具体的上缴比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正式公布实施。

  此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依据《公司法》,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国有股权、股份取得的股利或股息上交国家;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据实上缴国家。上述国有资本收益只是向中央直接管理的一级企业收取,对这些企业所属的全资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包括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没有直接影响。由于国家收取的企业税后利润比例较低,企业仍将留有大部分税后利润,用于自身的改革和发展。

  该负责人最后介绍,为配合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部目前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修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同时,财政部还将根据预算编制需要,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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