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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新规:化妆品包装须标注所有成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3日 00:43 信息时报
明年9月1日起施行 时报讯 (记者 邓雪灵) 经过卫生部两次征求意见稿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还未正式出台,国家质检总局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便提前出炉,并将从明年9月1日起施行。 业界指出,新版《规定》有两点最受关注,一是要求化妆品标识要标注全成分表;二是把牙膏正式列入化妆品的管理范畴。 消费者可看成分选产品 全国化妆品质量工作管理委员会秘书长齐昆鹏告诉记者,“之前国家并没有要求化妆品标识需要全成分标注,因此这一条规定应该是对行业影响最大的,这意味着化妆品企业必须对之前的产品包装进行重新调整。”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标准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疾控中心杜达安也非常赞同实施全成分标注,“早在多年前,业内专家就提出化妆品要实行全成本标注,现在终于正式实施了。”他认为,实行全成分标注首先是给予消费者知情权,让他们知道化妆品含有的成分,以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二是更便于国家有关部门对化妆品进行管理,以打击化妆品企业吹嘘成分的现象。 尚未完善执行或有难度 不过,新版《规定》的提出却引起很大的争议。有企业认为,消费者并不是行业人士,大部分人肯定看不懂专业性较强的成分名称,所以,即使实施全成分标注,也无法实现他们知情权;而有企业则指出,目前国家的监督体系还未完善,在实施全成分标注后,有没有部门去监督产品所标注的成分是否属实,企业的商业秘密能否得到保护,这些都仍是疑问;另外,还有企业提出,化妆品标签的面积有限,尤其是小包装产品,能否在包装上把所有成分标注出来也是个难执行的问题。 据悉,目前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都实施了全成分标注,而且对于全成分标注的相关规定也非常明确。比如欧盟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如因体积、大小等原因无法做到全成分标注时,可印在宣传资料、标签或卡片上;基于商业秘密的原因,可要求在成分目录中不标注1种或多种化妆品成分,但应向生产地或最初进口地所在的成员国的主管机关提交成分保密申请……”因此,业内人士指出,我国还应继续完善具体明细,让企业能更容易执行。 相关链接 新规涵盖口腔产品填补管理空白 记者发现,与卫生部之前颁布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规定》把牙膏列入了化妆品的定义之中。 在《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而在《规定》中,“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由此可见,牙膏等作用于“齿”的产品被纳入了化妆品。 据一牙膏企业的负责人林先生介绍,以往如牙膏、牙刷、牙线等用于牙齿和口腔黏膜的产品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归属,一家企业只要申请了营业执照就可生产销售此类产品,这对质量的监管、市场的规范等带来不少隐患,所以口腔产品的归属问题一直受到关注。“现在新出台的《规定》正式把牙膏等口腔产品纳入化妆品管理领域,填补了此类产品管理上的空白,这对于整顿市场,尤其是保护品牌有很大作用。” 但也有企业指出,牙膏等产品是用于人体口腔,是否应归入食品级等更严格管制的类别?同时,原来口腔产品没有相关的管理机构,如果把其纳入化妆品后,也将面临着由哪个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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