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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完善企业年金财税政策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0日 09:2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徐 涛 本报讯 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在提交给论坛的论文中表示,我国政策法规体系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税收政策和基金的集合计划管理等还没有明确规定。为此,财政部将继续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并积极研究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年金的财税政策,为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孙晓霞表示,企业年金市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管理运作还不规范;资本市场发展尚不成熟,金融产品种类匮乏,基金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收益低,加上企业年金基金服务的主体数量少、资信水平低,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为此,有关部门应对企业年金市场进一步加以规范、引导和监督,充分吸收频发的社保基金被挪用的教训,从制度制订、执行、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保障基金的安全。 就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问题,国税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杨元伟也在提交给论坛的论文中阐述了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初步设想。 他表示,首先,企业支付的年金缴费,原则上应当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但为了避免企业利用年金计划避税,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必须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 其次,个人支付的年金缴费,原则上应当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在个人领取年金时,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企业缴费到个人账户环节,企业缴费不作为职工当期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年金投资经营所得分配进入个人账户后,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投资管理人运用年金投资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第六,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时,应当按照工作薪金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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