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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有人不买账 大司法解释要等两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8日 18:13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王毕强 北京报道

  《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实施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律师成为全国首例破产案件——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案破产管理人组长,但是银行却拒绝买他的账。

  尹正友对此很是不解:“都已经三个月了,银行还是不给我们开立管理人账户。”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就要由管理人账户取代破产企业的账户。而银行拒绝给他开户的理由是,没有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下达的文件。

  随着《破产法》的实施,将由中介机构组成的破产管理人取代原来的政府清算组。但在实际操作破产案件中,还有许多法律问题亟需做出解释。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7月初成立了《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组。据悉,针对《破产法》大部分条文的大司法解释预计会在两年半后完成。

  问题显现

  “《破产法》从6月1日实施以来,总体上感觉法律实施的步伐有一点慢。”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坦言。身为《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核心成员、最高人民法院 《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组专家顾问,李曙光对《破产法》了如指掌。

  李曙光说,目前《破产法》实施中最主要的一个问题是,《破产法》第13条规定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就要指定破产管理人”,但现在全国很多地方的管理人名册还没有制定出来。此外,管理人还要对《破产法》和破产程序有一个熟悉的过程。

  李曙光把最主要的原因归结为没有一个政府部门推进《破产法》实施。

  “现在破产案件都压在最高院或高院,法院本来应该是破产案件中的裁判,但现在的法院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管理人的指定者,还决定管理人的报酬,又具体裁定案件,这是有问题的。”李曙光一直建议成立一个部级的破产管理局来负责《破产法》的实施。

  除了必然要面对的法律问题以外,地方法院在理解和执行《破产法》上面也出现了一些偏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成员刘敏则表示,一些地方法院由于对法律理解不到位,在编制管理人名册时已经出现了不符合《破产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情况。

  更让起草组成员感到惊讶的是,在《破产法》实施的第一天,就有地方法院宣布批准重整程序。“还没有进行受理程序,怎么能宣布重整呢?”有关专家对此颇为无奈,“《破产法》实施的第一天就完成了重整程序,这不是开法律的玩笑吗?”

  主要负责北京市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刘兰芳也认为,由于目前《破产法》在与《公司法》的协调上有很大的不足,在实践操作时甚至可能导致法院的措施难以实施。

  大司法解释

  来自基层法院和学术界的声音已经传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那里,最高人民法院显然也意识到了尽快制定 《破产法》司法解释的紧迫性。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全面启动 《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调研、起草工作。

  在制定《破产法》大司法解释之前,最高法院已经颁布了三个小司法解释,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核心成员、最高人民法院《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组专家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教授表示,大司法解释会分四个阶段制定,同时各个阶段之间又会相互交叉。

  王欣新告诉记者,目前大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正处于第一个阶段,即调研和问题总结阶段。起草组需要2-3个月的时间,向各地的法院和社会征集对《破产法》司法解释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最高法院要清理已有的司法解释,对所有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汇总、筛选、评估,看看和《破产法》有没有冲突。

  起草组在完成第一个阶段以后,就会进入第二个阶段——起草大纲。估计需要8-10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第三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具体条文,形成初稿,并征求意见。初稿会在大纲形成后的一年左右完成。最后是定稿和审批阶段,最高法院审委会对大司法解释的条文进行逐条讨论。按照规定,在这个过程中,起草组还要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等机关进行协调、备案。

  经过这四步,大司法解释要经过两年半左右才能够出台。王欣新表示,这已经是比较快的了。

  据王欣新解释,这有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量很大;二是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一般为两年左右,只有破产案件按照新《破产法》把所有环节都走一遍以后,存在的问题才能充分的暴露出来;再有就是司法解释的草案完成后,要有一个审批和各有关部门间协调的过程。

  既然大司法解释需要较长时间制定,那为什么没有和《破产法》同步?

  对此,王欣新解释说,司法解释与法律的实施条例虽然都是法律的配套措施,但也有着较大的差别。

  法律的实施条例一般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规章制度,国务院不制定,一些法律就没法实施。而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法律在司法过程出现的问题,做出的解决办法。法律没有开始实施,也就无从谈起会出现问题。另外,没有司法解释法律也可以实施,《破产法》就是属于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绝大部分法律的司法解释都是在法律实施后才出台的。

  据王欣新介绍,正在制定的大司法解释属于全面性的司法解释,它不同于已有的针对个别问题的小司法解释,但也不排除在实践中对某一个方面需求特别紧急时,而先拿出某一个问题先行出台单个司法解释的可能性。

  在大司法解释制定期间,破产案件的审理并不会受到大的影响。在这期间,审理破产案件的基层法院(一般是地方中院)在出现疑难问题时,一般应该采取向省高院、最高法院逐级请示的方式加以解决。

  对于大司法解释的制定原则、框架和主要内容等问题。王欣新说,制定大司法解释的原则是,严格按照《破产法》的原则和体例制定司法解释,这点是不能改变的。

  王欣新表示,大司法解释的框架和体例可能与《破产法》基本相同,甚至章节会比《破产法》分得更细一些,但不会也不能超出《破产法》的内容。凡是 《破产法》里面规定不明确的条款,都可能需要进行司法解释。他估计,《破产法》里有80%的条款都需要进行司法解释。

  至于大司法解释最后会叫什么名字,王欣新表示,起草组现在还没有考虑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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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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