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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政策微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6日 10:05 21世纪经济报道
深圳报道 本报记者 陈善哲 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终于听到了一个好消息。 9月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发布2007年第71号公告,允许加工贸易企业以保付保函的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 71号公告再次重申了早先44号文(<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有关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但是,71号公告进一步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 8月23日正式施行的44号文,规定企业必须按照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A类和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缴纳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 这就是所谓的保证金台账由“空转”转为“实转”。在企业进口原材料之初,必须向海关缴纳一笔保证金,在产品出口的时候予以退还企业。业界普遍认为,保证金“实转”将极大地加重从事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 44号文引起众多从事加工贸易企业的恐慌。在该政策出台前后,沿海地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利用各种途径,向国家反映诉求,希望以更为温和的方式对加工贸易进行调整。 深圳市外商协会在上个月密集召集企业商讨应对之策,随后总结了几条建议,通过有关渠道向上层反映企业呼声。深圳市外商协会副秘书长王川流说:“利用保函代替现金,也是我们极力主张的一条建议。”商务部官员8月中旬到访深圳,调研政策的推进情况,外商协会有关人士将上述意见提交给有关官员。 香港工业贸易署的一位官员对本报记者表示,对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的规定表示欢迎。他表示,这是国家的政策,但是在推行的时候,香港工业贸易署会与有关部门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向国家有关机构反映香港工业界在珠三角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8月20日,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亲自带队,前往北京拜会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和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反映国家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对珠三角港商的冲击。一位参与此行的香港特区政府官员对本报记者表示,在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时,马时亨等表达了珠三角港商的一些诉求。 前述香港工业贸易署官员说:“我们之前总结了很多具体的应对方法,以保函代替现金,缴纳台账保证金,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种方式。” 王川流表示,保付保函代替现金的形式,将能有效缓解一些企业的资金压力。王川流在走访企业的过程中,很多企业经营人员向其表达了类似观点。“尤其是一些大的企业,在银行的信用纪录良好,银行愿意向企业开具保函,将把企业从现金方面的压力中解脱出来。” 深圳平安银行一位公司业务主管介绍说,企业可以向银行提供足额的抵押品,换取银行开具的保函。如果企业的信用良好,经济实力强大,“甚至凭借信用就能换得银行的保函”。 对很多企业来说,即使以存款质押的形式开具保证金,都比将现金抵押在海关的形式更为有利。“至少银行的存款质押会采用定期存款利率,比活期存款的利率高了2%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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