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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莉·克鲁伊:中国反垄断工程刚刚开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5日 22:21 《财经》杂志网络版
欧盟负责竞争事务的委员内莉·克鲁伊称,全面评价中国《反垄断法》还“为时过早”,而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至关重要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实习记者 王真】 欧盟负责竞争事务的委员内莉·克鲁伊(Neelie Kroes)9月5日接受《财经》的专访时称,目前全面评价中国新颁布的《反垄断法》还“为时过早”,并“期待着该法的实施和执行”。内莉·克鲁伊还表示,希望国务院尽快决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具体执法事宜。 克鲁伊9月3日至5日访问中国,就竞争政策及加强欧洲委员会与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政府部门的高层领导进行会谈。就在几天前,即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垄断法(草案)》,克鲁伊的访问不无巧合。本次访问是在中欧竞争政策对话框架下进行的,自2003年以来中欧间已经有过多次关于竞争政策的往来。 克鲁伊委员告诉《财经》,对于中国来说《反垄断法》的颁布意味着反垄断的工程“才刚刚开始”,因为“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至关重要!”她强调说,一个透明的和无歧视的竞争框架将使中国经济和消费者受益。 根据《反垄断法(草案)》,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而该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同时,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来负责《反垄断法》的执法工作,而该执法机构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来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不过,有些人士认为反垄断委员会基本上是虚的,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它具体的职权,而执法机关如果继续是多个的话,“政出多门”,执法效果一定不佳。 克鲁伊称,到明年8月之前,国务院应该决定将由哪个或多个政府机关来执行《反垄断法》,以及执行机关的具体职责。“有关执法机关的问题,在立法期间我们就与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了多次的对话。” 她向《财经》介绍了欧盟的经验。2004年以后,欧盟委员会与各个成员国具有平行的执法权力。“我领导的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每个月与27个成员国的负责竞争事务的官员召开会议,讨论出现的问题和处理方式;一旦出现了成员国和欧盟的争议,成员国可以诉诸欧盟法庭来判决。” “欧盟委员会赋予成员国这些平行的执法权力,是为了让具体的执行工作更为有效。但最终的责任权力在于欧盟委员会。”克鲁伊委员说。 在《反垄断法(草案)》中,关于“国家安全审查”的条例备受海外关注。《反垄断法(草案)》的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拥有1100家企业会员的中国欧盟商会8月30日发表声明,表示欧盟商会的会员对于“国家安全审查”十分关注,并指出“不清楚该规定该如何应用”。 克鲁伊评论说,“在欧盟的竞争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这是欧盟授予的各个成员国对于国家利益的保护。但是国家安全审查应该非常有限,并且应该十分谨慎地使用。欧盟的态度是,(如果启动此条例)成员国必须切实证明某个跨境并购有损国家安全。” 欧盟委员会近年来多次与中国政府就在中国如何实施竞争政策展开讨论,并表示将继续紧密关注反垄断法的实施情况。 中欧竞争政策对话是在2003年正式启动的,对话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中欧间永久的磋商平台及透明沟度,以及提高欧盟向中国提供有关竞争法的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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