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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保险公司须定期披露赔付率和退保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4日 02:55 第一财经日报

  俞燕

  根据证监会昨日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下称《规定》),上市保险公司须定期披露综合赔付率及退保率等内容。

  《规定》要求,上市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会计数据、财务指标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已赚保费、投资资产、未决赔款准备金(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非寿险)、赔付支出;已赚保费增长率、投资收益率、综合成本率(非寿险)、综合赔付率(非寿险)及退保率(寿险)。

  上市保险公司应当按主要险种类别及账龄披露报告期末应收保费构成。应收保费中如有持有保险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予以说明。此外,上市保险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应付手续费及佣金、保单质押贷款及抵债物资的变化情况,并对增减变动原因予以说明。

  《规定》要求,上市保险公司若发生总精算师发生变动,偿付能力不足,设立、撤销、合并分支机构,险种费率变化,以及政策变动等情形之一,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上市保险公司在披露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时,应当同时披露总精算师的信息。

  对于上市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证监会去年12月曾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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