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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2日 22:18 CCTV《经济信息联播》

  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昨天公布,将于10月1号起开始施行。下面我们了解一下、其中的一些具体内容。

  新条例中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可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条例》明确,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收取手续费

  《条例》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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