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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反垄断法出台剑指垄断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 14:21 新闻晨报

  -历经13年磨砺,明年8月1日起施行 -它将有助于提高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意识

  □据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从而为这部自1994年就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酝酿13年之久的法律出台,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分析人士表示,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出台,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对中国经济必将产生深远影响。该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这部新近出台的法律将禁止多种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是中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的出台对国家,特别是对一些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意识的提高将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认为,社会必将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加深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建立和完善各自企业和行业的竞争机制,从而使整个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得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据介绍,反垄断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截至目前,全球有近90个国家颁布和实施了反垄断法。从1994年起,反垄断法被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2006年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随后经过多次审议,日臻完善。

  [专家解读]

  “反垄断法管不了石油电力”属误解

  □综合新华社和广州日报报道

  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就刚刚表决通过的反垄断法等的有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在新闻发布会上,多位记者对铁路20%退票费、手机漫游费和油价高涨是否属于垄断行为非常感兴趣。黄建初说,这些问题因为很具体,按我们现在掌握的信息量,直接地给出判断,有一定的困难。将来国务院要成立反垄断执法机构,我相信他们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的依据进行处理。

  不少人认为,石油、电力等垄断行业被以“国家安全”的名义豁免在反垄断法之外。对此,

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参与反垄断法审查修订的盛杰民教授说,认为石油、电力等垄断行业豁免于反垄断法之外,是对法律的误读。法律只规定了“保护”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的合法经营活动。黄建初说,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但也禁止经营者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法规解读]

  外资并购纳入安全检查

  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近年来,

能源生产、机械制造、食品消费品生产、商业、金融服务业成为外资并购的重要领域。一些跨国公司对中国一些重点企业实施并购,激起了业界关于外资并购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的争论。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

  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行业协会实行垄断可被撤销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授权国务院确定执法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说,对具体承担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法采取了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办法。

  黄建初说,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在部分履行反垄断的执法职责。这次制定反垄断法,为了保持执法的延续性,为了保证反垄断法颁布后能够顺利实施,反垄断法只是明确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工作程序。

  黄建初说,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保持执法工作的延续性,同时也是使法律有一定的前瞻性。同时,考虑到反垄断法的统一性、公正性、权威性,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执法机构可查询经营者账户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查封、扣押相关证据等措施。

  反垄断法还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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