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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如何解决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 10:23 大众网-大众日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多数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但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如何得到解决? 在国务院新闻办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建设部副部长齐骥说,为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从三方面进行调整完善 齐骥介绍,对于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意见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是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在2008年底之前将廉租住房制度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二是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的各项规定。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对象标准和保障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 三是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意见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进行了改进和规范”,齐骥谈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购房满5年以上方可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意见还提出,逐步改善棚户区、旧住宅区和农民工的居住条件。 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齐骥说,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并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保证供应。 齐骥介绍,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费、政府性基金。同时,要求加强规划设计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功能质量。 单位集资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政策范畴管理建设部房地产司司长沈建忠在国务院新 闻办30日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意见,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范畴进行管理。 沈建忠说,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范畴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主要体现在两条,第一,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第二,它的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产权关系等,都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有关规定来执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很明确是60平方米左右。供应对象就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限产权管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两类企业可申请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沈建忠说,一类是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第二类是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 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齐骥说,下一步,要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落实,在加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同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大力增加普通住房供应,加大住房 供应结构调整力度,坚持落实好“两个70%”以及限价房政策,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稳定房价。 二是调控和引导住房需求。 三是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纳入政府政绩考核 齐骥谈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落实工作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强监督指导,纳入对市县政府的考核。 此前国务院发布的意见也提出,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 (综合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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