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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昕竹:反垄断法惩罚赔偿力度还不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 06:06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王恒利 反垄断法立法历程 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 2006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十三年磨一剑。昨天下午,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终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并将从明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草案立法小组成员之一、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昨天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反垄断法》对于垄断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所欠缺,而且赔偿力度也不够。 三种行为属垄断 反垄断法:下列行为属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推动经济发展有两个轮子,一个是产业政策,另一个是竞争政策。《反垄断法》的通过,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配套法规更加成熟,意味着中国经济进一步开放。”公司法专家、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义明昨天向早报记者表示。 据了解,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颁布了《反垄断法》,西方国家更早在100多年前已经制订了反垄断的相关法律。 在上世纪90年代末,国内刚刚开始起草酝酿《反垄断法》的时候,严义明曾被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派往日本,专门研修反垄断法。在他看来,未来我国的《反垄断法》所面临最大的困难是执行尺度的问题。 “首先是国有企业的垄断,该由哪个部门来认定,如何保证认定的合理性;其次是外资的并购,必须经过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因为缺乏较为统一的尺度。”严义明表示。 中石油们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产业集中度提高到垄断的地位,是提高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还是降低了国内公众的福利,围绕着这对迥异的观点,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 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不会对中石油、中石化之类巨头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毕竟这种战略商品经营的巨头也是国家的财富。” 梅新育认为,我国有多种大宗初级产品由大型企业集团(如中石油、中石化、中铝等)垄断经营。尽管垄断经营体制备受抨击,但必须看到,部分大宗初级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垄断,不仅有助于改善我国在国际利益分配格局中的被动地位,而且通过要这些企业集团以缴纳沉重的赋税和上缴巨额利润换取这些垄断权利,国家可以获得成本相对低廉的财政收入。 垄断企业的“代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胡文瑞此前曾向媒体表示,垄断不是贬义词,而应该看其代表了谁的利益。如果垄断体现了国家的利益,代表了人民的利益,那么就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垄断”。 “如果某个行业只是为一个利益集团服务,那是垄断;中石油去年向国家缴税1771亿元,并且还在油价超过45美元之时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一个为国家服务并创造财富的国企,怎么能被当作垄断的反面典型?”胡文瑞表示。 但这种观点遭到了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马林律师的反对,“所谓国家的利益只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如电信、石油等垄断企业他们有着高额的利润,但却只把很少的一部分返还给消费者。其实只是打着国家利益的大旗去掩盖其本身违背市场合理竞争的本质。” 国务院设反垄断委员会 反垄断法: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以下五大职能: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介绍说,此前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反垄断委员会是议事协调机构还是实体性机构,性质不够清楚。为了加强反垄断委员会的权威性,保障本法的有效执行,应赋予反垄断委员会更充分的权力。 杨景宇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认为,反垄断执法工作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只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 首次引入安全审查制外商担忧被限制入华 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三方面内容。 双重审查 “与以往的部门规定相比,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更加明确了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外经贸专家赵晋平说。 这是首次把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引入反垄断法。近年来,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转移,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外资并购份额日益扩大。能源生产、机械制造、食品消费品生产、商业、金融服务业成为外资并购的重要领域。一些跨国公司对中国一些重点企业实施并购,激起了业界关于外资并购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的争论。 特别是2006年,中国三大工程机械制造企业之一的徐工集团,被美国凯雷集团以20亿元的价格收购,引起了业界的强烈反响。此后,外资入股国内企业多有受阻,从米塔尔阿塞洛入股包钢,到凯雷并购山东海化均难成行。 2006年,中国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规定对恶意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和监管。这两份旨在更好地引导和规范利用外资的文件被一些人误读成中国收窄引资大门的信号。 欧美商会急盼细则 昨天,在华的欧美商会均发布声明,在对中国通过《反垄断法》表示欢迎的同时,也对中国的这一安全审查表示谨慎意见。 中国欧盟商会昨天表示,对于草案中有关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条款,其会员均表示出担心。其声明恳促中国政府尽快公布施行细则,并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具体职责。 中国美国商会也表示,希望中国能进一步阐明该法案的实施细则。该商会主席吉莫曼指出,“我们希望中国的反垄断当局在实施新法律时,将以现代经济原则以及通行的国际准则为重点。”梅新育表示,对外资并购立法,要求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对于希望钻空子的外资机构会有影响;但对于准备严格遵守中国法律的外资机构而言,影响不大。 “和此前的部门规定一样,反垄断法一方面是对外资并购行为的规范,同时也是对外资并购的保护。它的出台不会对正常的外资并购和利用外资产生影响。”赵晋平说,有法律保障的成熟市场恰恰是海外投资者最看中的投资条件之一。反垄断法意在保护竞争、构建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它的出台将令中国的投资环境更加完善,外资对中国经济发展前景的信心将进一步增强。 事实证明,近年中国出台的政策并未对外商投资产生明显负面影响,在中国继续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效应下,外商投资企业规模继续扩大。 七种情形豁免 反垄断法: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相关禁止条款: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打破垄断之后,强势的外资进入,如何保护一些尚处于弱势的民族产业,以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业?梅新育表示,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经验,在制定反垄断法并维护其法律尊严的前提下,同步制定反垄断豁免、竞争例外立法,在一定时期内对有关产业、有关领域生产、经营集中和垄断结构的形成给予足够的宽容。 严义明向早报记者表示,“以韩国为例,长期以来韩国政府扶持国内大企业,对《反垄断法》采取的是‘不积极适用’原则,造成了企业竞争力的下降,但这在当时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利益的。亚洲经济危机之后,韩国政府意识到大企业存在的问题,转而积极推动大企业的反垄断行为,又成为了维护国家利益。” ◇专访起草者 “先出台再完善” 早报见习记者王涛 《反垄断法》终于出台了,不过这并不是一个尽善尽美的结果。反垄断法草案立法小组成员之一、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昨天对早报记者表示,“先出台再完善”是立法者的策略。 行政性垄断难题 在此之前,人们最期望的是,反垄断法能够消除行政性垄断问题。不过,对于行政性垄断问题,反垄断法只是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草案立法小组成员之一、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表示,“行政垄断本质上是权和法谁大的问题。”张昕竹表示,即使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有明确规定,要想解决行政垄断问题,还需要整个社会法治环境的完善。 “妥协的结果” 张昕竹表示,立法者们的策略是尽快的推动法律“先实行”,而并不是过多地关注于立法的技术细节问题,因为立法的不完善和不完美可以通过以后“再完善”。就是这样一个“先实行-完善”的策略对反垄断法的出台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我们不可能一开始就达到完全的帕累托最优,能够达到帕累托改进就已经不错了。”作为经济学界立法代表的张昕竹表示,历经13年立法之路的反垄断法最终能够出台,也是对某些因素妥协的结果。 张昕竹表示,自己对于反垄断法比较遗憾的地方在于,其对于垄断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所欠缺,而且赔偿力度也不够,“比如美国的反垄断法中,对垄断行为规定了对损失者三倍赔偿的惩罚。” 华东政法大学副院长顾功耘表示,毫无疑问,反垄断法的通过是个进步,但群众对于反垄断法的期望值仍可能过高。人们不能期望一部反垄断法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群众所关心的一些具体的问题,还是有待于其他法律的配合才能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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