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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央企重组并不冲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 05:1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郑晓波 见习记者张达

  昨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反垄断法的出台将使市场经济效率不断提高,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外企、民企和国企获得同等待遇。但专家也表示,反垄断法与央企的产业整合如何平衡将是一个难题。

  利于市场经济效率提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认为,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重要法规,其出台是我国经济规范运作、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起点,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解决反垄断问题最重要的是深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对外企、民企和国企实现同等待遇,使市场经济效率不断提高,经济更加繁荣。

  中山大学企业与市场研究中心主任毛蕴诗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市场垄断对消费者非常不利,也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和社会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解决目前国内市场存在的弊病和缺陷、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但中信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程伟庆指出,虽然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持市场的公平秩序和全面的社会效益,经济的发展,是对社会经济利益公平的调节和保障。但是反垄断法本身没有对目前整体经济中存在的行政

垄断行业做出明确、规范的意见。

  内容还有待完善

  对于反垄断法此次并对行政垄断做出明确规范这一问题,刘纪鹏也指出,与西方国家的大公司的经济垄断不同,在我国,行政垄断比较明显,如电力行业,虽然政策上要放开电价,但实际上电价还是由一些电力公司垄断,所以打破行政垄断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反垄断法的内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但程伟庆也认为,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国有经济集中在某些行业的行政管制是当前的经济现象,这就决定了中国的反垄断法与其它国家的反垄断法是不同的,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这种行政垄断行为是不可逾越的。

  反垄断法与央企重组有冲突?

  在央企重组不断推进的同时,反垄断法的出台是否于此有冲突?这一问题得到专家的普遍关注。

  程伟庆指出,未来1-2年央企通过资产注入、整体上市等进行产业整合,不断提高产业集中度,会逐渐接近垄断的效果。而反垄断法的某些内容可能与国资委的央企并购重组有一定冲突。

  对于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昨日在接受媒体提问时明确表示,《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取得支配地位。中国由于市场发育的程度不够,很多产业集中度不够,而集中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反垄断法本身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只是禁止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阻碍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但程伟庆表示,国资委对央企的并购重组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对国有资产重新布局,而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垄断效果如何处理,怎样与国有资产的垄断进行平衡,目前还无从判断。

  外资并购审查规定明确

  除反垄断法与央企做大做强问题如何平衡外,市场对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有关问题也非常关注,专家认为反垄断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的规定。昨日获得人大通过的反垄断法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毛蕴诗指出,中国国内一些行业,特别是那些不受市场关注、对群众影响不是非常直接的行业,外资占有的市场份额已经非常高。他认为,国际跨国企业拥有资金、规模甚至市场的优势,如果他们通过并购不断占有相关行业国内市场的份额,对本土企业的非常不利,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对国内企业进行做出反垄断限制的同时,对外资企业通过并购等各种手段的垄断行为也应给予限制,而且非常必要的。

  而对于外资并购需要国家安全审查这一点,主要外国商会则持有谨慎态度。中国欧盟商会昨日声明,国家安全审查如何操作不透明,且对一些概念没有做出明确说明。

  法律界定三种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法律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七种滥用支配地位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的七种行为属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外资并购进行两种审查

  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两种审查。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三方面内容。

  近年来,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转移,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外资并购份额日益扩大。能源生产、机械制造、食品消费品生产、商业、金融服务业成为外资并购的重要领域。一些跨国公司对中国一些重点企业实施并购,激起了业界关于外资并购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的争论。

  禁止大国企损害消费者

  反垄断法规定,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同时,禁止经营者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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