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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串通哄抬物价视为违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9日 16:24 兰州晨报
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草案)》昨接受审议圈定13种“价格违法”行为 本报讯(记者路燕)“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的行为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将被视为价格违法行为。”这是8月28日召开的兰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的《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草案)》中的条款之一。该《条例》明确规定了13种行为属价格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13种行为属价格违法行为 《条例》规定以下13种行为属价格违法行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的;除依法降价处理商品外,进行低价倾销的;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牟取暴利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强制、变相强制进行经营性或服务性收费的;不按规定建立调价、定价资料和价格变动台账的;不如实提供价格调查、监测和成本监审的数据、资料和不履行制定价格备案手续的;违反规定的作价办法、价格规则和价格规范等制定价格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性收费违法行为 《条例》还规定了以下行为为行政性收费的违法行为: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擅自改变收费主体、收费办法、收费环节、收费对象的;对政府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继续收取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依据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施收费的;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不提供服务、降低服务标准而收费的;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活动交由其他组织和个人办理,以有偿服务名义进行收费的;利用职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收费、搭车收费的;不开具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或者不如实填写收费票据收费的;不按规定公示;其他违反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的。 经营者强制收费最高罚2万 《条例》对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经营者有强制、变相强制进行经营性或服务性收费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有不按规定建立调价、定价资料和价格变动台账的,不如实提供价格调查、监测和成本监审的数据、资料和不履行制定价格备案手续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有违反规定的作价办法、价格规则和价格规范等制定价格的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有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或者使用无效、非法制作的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以及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0%至20%的罚款;对收费许可证未经年度审验收费的行为,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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