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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政处罚应加大力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 02:04 第一财经日报

  马晓芳

  “30万元的处罚只是警告性的。”对于*ST大唐拿到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长期关注上市公司的律师尚浩东表示,按照《证券法》对行政责任的规定,虚假披露需要对公司实行30万元到60万元的处罚,也就是说30万元只是处罚的最低限度。

  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表示,虚增利润属于证券行业所禁止的“虚假陈述”。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办法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中国

资本市场比较常见的处罚办法。陶雨生认为,这也表现出中国
证券
监管机构“监管从严“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也是新一届主管部门一直强调的。

  按照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是民事赔偿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行政处罚为投资者的索赔提供了依据,

科龙电器、银广厦、东方电子等被投资者起诉的上市公司都经历了这样一个程序。在科龙案件中成功起诉科龙的律师严义明表示,当初起诉科龙的理由就是科龙虚增利润造成了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

  严义明认为,仅对违规上市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威慑力有限。陶雨生也认为,30万~6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力度太小了,并不能真正起到处罚的作用,而中国证券市场采取“谁举报、谁举证”的原则,也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索取民事赔偿的难度。

  他举例说,比如投资者对银广厦索赔1.8亿元,东方电子一案的索赔金额也达到了4亿元,但行政处罚完全不可能体现出这样一个效果。

  他同时指出,目前中国有关规定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已经进行了细化,但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还没有民事赔偿的细则出台,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出现这种情况,只能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处理办法,这是非常不完善的。目前,投资者起诉广发证券内幕交易的案件就因为没有详细的细则可依而被推迟下来。

  尚浩东表示,目前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还很明显,这是造成大股东与小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原因,因此,进一步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而陶雨生则指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责任意识才是改善上市公司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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