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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9日 20:30 新华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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