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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今起施行 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1日 09:48 人民网-市场报

  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该法1994年开始起草,历经12年多次修改,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

  与此前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比,企业破产法主要有以下5大看点。

  职工工资清偿不再优先

  根据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形成的职工工资拖欠,必须优先清偿给职工,就是设定了担保权的财产也要随后清偿;企业破产法规定,法律公布后形成的拖欠,则是担保权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

  在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问题上,如何找到职工合法权益与市场交易安全的平衡点,是企业破产法立法进程中的最大障碍。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变通方式,找到了以上折中方案。

  国企破产不再受照顾

  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2000多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适用于企业破产法,转而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1994年开始实施。对这些破产项目,国家实行特别政策,包括对破产财产认定和债务清偿顺序作出特殊规定,并给予财政支持。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这就意味着,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重整为企业脱困带来生机

  作为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企业重整制度首次引入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从而在破产清算外,为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提供了另一条途径。

  “假破产、真逃债”被禁止

  在现实情况中,有的企业破产后,职工生活艰难,工作无着落,而企业的负责人却依然开着高级轿车,大吃大喝。

  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

  企业破产法首次专门就金融机构破产作出规定。同时规定,对金融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时候,金融监管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整顿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可以终止。

  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也将于6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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