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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制定二手房买卖合同 7月1日起正式实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1日 11:45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5月30日讯 记者姚芃 为规范存量房屋(二手房)买卖行为,明确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交易的透明度,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2007年7月1日起推行使用。 合同文本对房屋及权属情况、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交房手续、违约责任、转移登记手续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并对交易中容易引发纠纷的几个环节进行了重点明确。 产权保证问题:合同规定出卖人应当保证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一房二卖”问题:如房屋出卖人有“一房二卖”问题,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除应当返还全部已付款,支付约定利息外,还应当按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费用负担问题:对于物业管理费、水电气热等费用承担问题,合同规定在房屋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同意将其所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账面余额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房屋交付问题:合同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与买受人共同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交接,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税费缴纳问题: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政策中未明确缴纳方的,由合同约定的一方缴纳。 违约责任问题:对于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房款的,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如期办理房产证的,出卖人未按约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因未按规定缴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进行的,违约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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