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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改革须超越存量体系框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1日 02:43 第一财经日报

  蔡友才

  2006年12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允许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和社区性合作金融组织,但政策规定村镇银行需要由银行作为发起人,银行至少占20%的股份;此外还规定贷款子公司也要由银行设立等。

  目前政策仍在现有银行机构体制框架内考虑,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和专营贷款业务的子公司三类机构都要由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实践中很难操作,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放开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限制。

  因此,在我国已对外资开放金融市场的背景下,为适应市场化多元需求,必须彻底跳出在现有农村金融体系存量范围内打转改革的怪圈,真正向农民而非仅对金融机构降低门槛,放开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限制。具体而言,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路:

  一是放开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限制,支持发展地区性的民营银行。

  二是支持民间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建议有关部门借鉴国际经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村落、乡镇地缘和血缘为边界,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到工商部门注册、银行监管部门备案,成立以服务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为主的小额信贷组织,用自有资金或捐赠资金发放贷款,严禁吸收存款。

  运作成熟的小额信贷公司,经批准可以代理商业银行小额信贷业务,或通过向商业银行批发资金的外源融资方式扩大业务。为改变传统扶贫方式的负面影响,援助机构可委托小额信贷公司将扶贫资金通过信贷形式低息发放。

  三是鼓励以社区为单位成立储蓄和信贷互助组织。为降低农村信贷交易成本,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对贫困及偏远地区农民自愿性移民采取鼓励政策。

  四是建立农村金融租赁公司。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的加快、规模经营的兴起,以及解决土地板结、延长土地寿命的需要,农村对发展农业机械化的积极性日益提高。由于使用大型机械的成本费用较高,可根据每个县的实际情况测算出需要量,由租赁公司统一购买,然后租给农户。

  五是发展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期货是对冲农产品价格风险的有效工具,国家应该通过优惠政策推进把农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转移给期货市场的试验,拓展目前已有的小麦、大豆、玉米期货,进一步发展大米、生产饲料等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

  六是引导民间融资,给“地下金融”合法化地位。建议对民间融资的管理上,需要正确对待和处理民间融资在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积极作用与负面影响,引导民间融资合规、有序发展。

  要充分发挥民间融资信息对称、定价灵活和市场约束严格等优势,应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在制度层面上给予民间金融合理的生存发展空间,作为金融体系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让合理的地下金融转为地上金融,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一是不能由政府来主导、号召,否则会重走合作基金会的老路,变成乡村政府的第二财政和弥补资金缺口的工具,使地方政府重新背上沉重的包袱;二是最好在现有民间融资的基础上,由农民自主、自发成立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不能将其变成城里到农村办金融、寻求暴富的手段;三是规模应限制在社区较小范围,减少信息对称和防止道德风险。

  (作者现供职于中国

银监会江苏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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